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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計事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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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6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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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特種序時帳簿,應於左列時期結總: 一、每月終了時,遇事實上有需要者,得每月、每週、每五日或每日為之,均應另為累計之總數。 二、各種會計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交代時。 三、機關或基金結帳時。
普通序時帳簿,於每月終了時、機關結帳時或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亦應結總。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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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制度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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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計事務程序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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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內部審核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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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計人員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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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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