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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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種特種序時帳簿,應於左列時期結總: 一、每月終了時,遇事實上有需要者,得每月、每週、每五日或每日為之,均應另為累計之總數。 二、各種會計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交代時。 三、機關或基金結帳時。
- 2.普通序時帳簿,於每月終了時、機關結帳時或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亦應結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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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63條規定特種與普通序時帳簿須於每月終了、會計人員交代時、結帳時結總,交代時結總是責任切割的關鍵。
Q · 會計人員職務交接時,帳一定要當場結總嗎?
要,交代時特種與普通序時帳簿都須結總劃線
依會計法第63條,各種會計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交代時,特種序時帳簿與普通序時帳簿都必須結總,這是法定時點。交代當下結總、做成書面並雙方簽認,等於替前手任內的帳務狀態封存一條切點;日後若爆出爭議帳,這條界線就是判斷責任落在誰任內的核心依據,事後補做的效力差很多。
深度解讀
帳簿不是寫到天荒地老都不收口的。第63條規定了幾個一定要把帳「結總」(把某段期間的數字加總、劃出一條線)的時點。特種序時帳簿至少每月終了要結總,遇有需要還可以每月、每週、每五日甚至每日結並另計累計總數;更關鍵的是另外兩個時點:各種會計事務的主管或主辦人員「交代」(職務交接)時,以及機關或基金「結帳」時,都必須結總。普通序時帳簿則在每月終了、機關結帳或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結總。對你最有價值的是「交代時結總」這一句:交接那一刻把帳劃線結清,等於替前手和後手各自的責任切出一條乾淨的界線,誰的任內出事一目了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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