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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會計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種特種序時帳簿,應於左列時期結總: 一、每月終了時,遇事實上有需要者,得每月、每週、每五日或每日為之,均應另為累計之總數。 二、各種會計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交代時。 三、機關或基金結帳時。
  2. 普通序時帳簿,於每月終了時、機關結帳時或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亦應結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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