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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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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一、會計年度終了時。 二、有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其每次結算時。 三、常事件,除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外,其事件終了時。 四、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64條規定各機關或基金在會計年度終了、定期結算、非常事件終了、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四種情形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Q · 機關被裁撤或基金要結束時,帳要先結清嗎?

要。會計法64條第四款明定須先辦結帳

依會計法第64條,各機關或基金有四種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一、會計年度終了;二、有按月、按季或按半年定期結算之必要時的每次結算;三、年度與定期結算以外的非常事件,於事件終了時;四、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其中裁撤與基金結束須先把帳定格結清,財產移交、賸餘繳庫與清算才有可靠的數字基礎。

白話解讀

有四個時刻,政府的帳本必須停下來定格、辦理結帳或結算。第64條把它們一一列清:一是會計年度終了,這是最理所當然的;二是有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結算一次需要時,每一次結算都要辦;三是「非常事件」,也就是年度結算與定期結算以外的突發狀況,事件終了時要結算;四是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對你的意義在於:結帳不是只有年底那一次的例行公事。當一個機關被裁撤、一個基金被收掉,或發生重大非常事件,帳都必須當場結清、定格,不能拖、不能含混帶過。誰把這個定格時點漏掉或拖延,後面的決算、移交、清算就全部接不上。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64條為政府會計的結帳時點規範,列舉四種應辦理結帳或結算的情形:會計年度終了、約定的定期(月、季、半年)結算、非常事件終了,以及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構成決算與財產移交得以接續的時點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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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機關被裁撤或基金要結束,帳一定要先結清才能收尾嗎?

是。會計法第64條第四款明定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因為財產移交、賸餘繳庫、清算都要以結帳數字為基礎。實務上要趕在組織還沒解體、人員還沒調離之前完成結帳,否則資料四散再回頭補,爭議與難度都會暴增。

Q2什麼算「非常事件」要單獨結算?跟年度結算有何不同?

會計法第64條第三款的非常事件,指年度結算與定期結算以外的突發重大狀況,例如重大災害導致業務緊急中止,於事件終了時單獨結算,把非常時期的收支獨立定格,事後檢討與審計才有清楚範圍。

Q3會計法第64條規定什麼時候要結帳?

列了四種時點:會計年度終了、按月按季按半年的定期結算、非常事件終了,以及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都應辦理結帳或結算。把結帳等同年底結一次,是組織變動時最常踩的坑。

Q4會計法的「結帳」是什麼意思?

把流動的帳務在特定時點定格結清,據以辦理決算、移交與清算,像替帳本按下快門。

Q5非常事件指的是什麼?

年度結算與定期結算以外的突發重大狀況,例如重大災害導致業務緊急中止,於事件終了時單獨結算。

Q6定期結算和年度結算差在哪?

年度結算是年度終了的例行結帳;定期結算是有按月按季半年需要時的每次結算,屬條件式。

Q7機關裁撤時帳要怎麼結?

確認屬第四款 → 先結總帳簿與整理紀錄 → 於裁撤時點結帳定格 → 製作移交清冊供財產移交。

Q8基金結束的結算流程怎麼跑?

於基金結束時辦結算定格帳務,據以辦理清理、賸餘繳庫,避免成為收不了尾的爛帳。

Q9非常事件結算要注意什麼?

把該段非常時期收支獨立結算並加註事由,事後檢討與審計才有清楚範圍。

Q10結帳前要先做哪些準備?

依會計法第63條結總各種特種序時帳簿、第65條辦理結帳前整理紀錄,才能據以結帳。

Q11結帳 vs 決算差在哪?

結帳是時點上的帳務定格,決算是建立在多個結帳時點之上的最終結果。

Q12年度終了結帳 vs 機關裁撤結帳差在哪?

前者為例行年度作業接決算;後者切到裁撤時點,目的在乾淨移交財產與業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依據款次觸發時點後續程序
會計年度終了第一款年度結束年度決算
定期結算第二款每月/每季/每半年結算時(有必要者)定期管理報表
非常事件第三款事件終了時獨立結算供事後檢討審計
機關裁撤/基金結束第四款裁撤或結束時財產移交、賸餘繳庫、清算

依據款次

會計年度終了
第一款
定期結算
第二款
非常事件
第三款
機關裁撤/基金結束
第四款

觸發時點

會計年度終了
年度結束
定期結算
每月/每季/每半年結算時(有必要者)
非常事件
事件終了時
機關裁撤/基金結束
裁撤或結束時

後續程序

會計年度終了
年度決算
定期結算
定期管理報表
非常事件
獨立結算供事後檢討審計
機關裁撤/基金結束
財產移交、賸餘繳庫、清算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各種傳票應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一、年月日。   二、會計科目。   三、事由。   四、本位幣數目,不以本位幣計數者,其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五、有關之原始憑證、種類、張數及其號數、日期。   六、傳票號數。   七、其他備查要點。

(0610331 全文修正)

各機關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一、會計年度終了時。   二、有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其每次結算時。   三、非常事件,除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外,其事件終了時。   四、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

  • 名詞
(0240705 制定)

各種傳票應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一、年月日。   二、會計科目。   三、事由。   四、本位幣數目,不以本位幣計數者,其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五、有關之原始憑證、種類、張數及其號數、日期。   六、傳票號數。   七、其他備查要點。

(0610331 全文修正)

各機關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一、會計年度終了時。   二、有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其每次結算時。   三、非常事件,除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外,其事件終了時。   四、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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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64 條規定:「各機關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一、會計年度終了時。 二、有每月、每季或每半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