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一、會計年度終了時。 二、有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其每次結算時。 三、非常事件,除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外,其事件終了時。 四、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64條規定各機關或基金在會計年度終了、定期結算、非常事件終了、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四種情形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Q · 機關被裁撤或基金要結束時,帳要先結清嗎?
要。會計法64條第四款明定須先辦結帳
依會計法第64條,各機關或基金有四種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一、會計年度終了;二、有按月、按季或按半年定期結算之必要時的每次結算;三、年度與定期結算以外的非常事件,於事件終了時;四、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其中裁撤與基金結束須先把帳定格結清,財產移交、賸餘繳庫與清算才有可靠的數字基礎。
有四個時刻,政府的帳本必須停下來定格、辦理結帳或結算。第64條把它們一一列清:一是會計年度終了,這是最理所當然的;二是有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結算一次需要時,每一次結算都要辦;三是「非常事件」,也就是年度結算與定期結算以外的突發狀況,事件終了時要結算;四是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對你的意義在於:結帳不是只有年底那一次的例行公事。當一個機關被裁撤、一個基金被收掉,或發生重大非常事件,帳都必須當場結清、定格,不能拖、不能含混帶過。誰把這個定格時點漏掉或拖延,後面的決算、移交、清算就全部接不上。
會計法第64條為政府會計的結帳時點規範,列舉四種應辦理結帳或結算的情形:會計年度終了、約定的定期(月、季、半年)結算、非常事件終了,以及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構成決算與財產移交得以接續的時點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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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會計法第64條第四款明定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因為財產移交、賸餘繳庫、清算都要以結帳數字為基礎。實務上要趕在組織還沒解體、人員還沒調離之前完成結帳,否則資料四散再回頭補,爭議與難度都會暴增。
會計法第64條第三款的非常事件,指年度結算與定期結算以外的突發重大狀況,例如重大災害導致業務緊急中止,於事件終了時單獨結算,把非常時期的收支獨立定格,事後檢討與審計才有清楚範圍。
列了四種時點:會計年度終了、按月按季按半年的定期結算、非常事件終了,以及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都應辦理結帳或結算。把結帳等同年底結一次,是組織變動時最常踩的坑。
把流動的帳務在特定時點定格結清,據以辦理決算、移交與清算,像替帳本按下快門。
年度結算與定期結算以外的突發重大狀況,例如重大災害導致業務緊急中止,於事件終了時單獨結算。
年度結算是年度終了的例行結帳;定期結算是有按月按季半年需要時的每次結算,屬條件式。
確認屬第四款 → 先結總帳簿與整理紀錄 → 於裁撤時點結帳定格 → 製作移交清冊供財產移交。
於基金結束時辦結算定格帳務,據以辦理清理、賸餘繳庫,避免成為收不了尾的爛帳。
把該段非常時期收支獨立結算並加註事由,事後檢討與審計才有清楚範圍。
依會計法第63條結總各種特種序時帳簿、第65條辦理結帳前整理紀錄,才能據以結帳。
結帳是時點上的帳務定格,決算是建立在多個結帳時點之上的最終結果。
前者為例行年度作業接決算;後者切到裁撤時點,目的在乾淨移交財產與業務。
| 情形 | 依據款次 | 觸發時點 | 後續程序 |
|---|---|---|---|
| 會計年度終了 | 第一款 | 年度結束 | 年度決算 |
| 定期結算 | 第二款 | 每月/每季/每半年結算時(有必要者) | 定期管理報表 |
| 非常事件 | 第三款 | 事件終了時 | 獨立結算供事後檢討審計 |
| 機關裁撤/基金結束 | 第四款 | 裁撤或結束時 | 財產移交、賸餘繳庫、清算 |
各種傳票應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一、年月日。 二、會計科目。 三、事由。 四、本位幣數目,不以本位幣計數者,其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五、有關之原始憑證、種類、張數及其號數、日期。 六、傳票號數。 七、其他備查要點。
各機關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一、會計年度終了時。 二、有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其每次結算時。 三、非常事件,除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外,其事件終了時。 四、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
各種傳票應為左列各款之記載: 一、年月日。 二、會計科目。 三、事由。 四、本位幣數目,不以本位幣計數者,其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五、有關之原始憑證、種類、張數及其號數、日期。 六、傳票號數。 七、其他備查要點。
各機關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一、會計年度終了時。 二、有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其每次結算時。 三、非常事件,除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外,其事件終了時。 四、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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