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65 條要求結帳前先整理權責已發生而未登記的事項;公營事業另須認列呆帳、折舊、耗竭、攤銷與盤存。
Q · 政府結帳前為什麼要先做整理紀錄?
因為權責已發生卻沒入帳的項目沒補記,帳面盈虧就是假的
依會計法第 65 條,結帳前必須先把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以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的事項整理認列。公營事業還要再整理呆帳、折舊、耗竭、攤銷與材料用品產品的盤存及內部損益銷轉。沒做這層整理,看到的盈虧只是現金面的數字,可能被高估。
現金帳上是一回事,真實的財務狀況是另一回事,兩者中間的差距,就是第65條要補的。它要求結帳前,把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以及其他「權責已發生但帳簿還沒登記」的事項,先做整理紀錄。換句話說,錢還沒進出,但義務或權利已經成立的,要先認列進來。公營事業更嚴:除了上面這些,還要整理呆帳、折舊、耗竭、攤銷,以及材料、用品、產品的盤存與內部損益銷轉。另外,有所屬分會計的單位,原則上要等分會計的結帳報告到了才整理,但分會計因特殊事故報告來不及時,可以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等報告到了再補記。對你的意義:政府或公營事業的盈虧,沒做這層整理之前,看到的數字是假的。
整理紀錄,指各機關於結帳前,就帳簿尚未登記但權責已發生的事項(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等)所作的調整登記;公營事業並須就呆帳、折舊、耗竭、攤銷及盤存、內部損益銷轉一併整理,目的在使結帳數字依權責發生制反映真實損益,而非僅呈現現金收付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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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依第65條,結帳前要先整理預收、預付、到期未收未付等權責已發生事項;公營事業還要認列呆帳、折舊、耗竭、攤銷及盤存。沒做這層整理,帳面盈餘只是現金面的數字,可能被高估。判斷真實獲利,直接追問折舊與呆帳有沒有足額認列,這兩項最常被用來美化帳面。
第65條但書給了出路:所屬分會計因特殊事故,結帳報告不能按期到達時,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得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等報告到達後再補作紀錄、整理結帳。別硬等到逾期,依但書先行結帳並把事由寫清楚是合法又保住時效的標準作法,關鍵是事後一定要補記。
規定各機關結帳前須就權責已發生而帳簿未登記的事項先為整理紀錄,使損益依權責發生制反映,而非只看現金收付。
一般記帳是逐筆登錄已發生的交易;整理紀錄是結帳前針對權責已成立但帳上漏記的部分補認列,是對焦的最後一步。
義務或權利已成立、但現金還沒進出且帳上還沒記的事項,如服務已提供下月才收款的到期未收。
除權責已發生事項外,還要整理呆帳、折舊、耗竭、攤銷,以及材料用品產品盤存與內部損益銷轉。
逐項清查預收、預付、到期未收未付等權責事項先整理;公營事業再加呆帳折舊盤存;有分會計者待報告到達後整理。
依但書先行整理結帳並加註說明事由,等分會計報告到達後再補作紀錄、整理結帳,保留說明底稿備查。
直接追問折舊、呆帳、耗竭、攤銷是否依本條足額整理認列,這幾項最常被用來美化帳面。
須於結帳前完成;有分會計者原則上待其結帳報告到達後再整理。
權責制於義務權利成立時認列,現金制以收付時點認列;第65條的整理紀錄就是把現金面調整為權責面。
一般機關只整理權責已發生未登記事項;公營事業另加呆帳、折舊、耗竭、攤銷及盤存、內部損益銷轉。
| 項目 | 一般單位(第1項) | 公營事業(第2項) |
|---|---|---|
| 適用對象 | 各機關 | 公營事業 |
| 權責已發生未登記事項 | 須整理 | 須整理 |
| 呆帳 | — | 須整理認列 |
| 折舊、耗竭、攤銷 | — | 須整理認列 |
| 材料用品產品盤存 | — | 須整理 |
| 內部損益銷轉 | — | 須整理 |
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 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二、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三、主辦事前審計人員。 四、主辦會計人員。 五、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七、製票員。 八、登記員。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蓋章。
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 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除為前項之整理紀錄外,對於呆帳、折舊、耗竭、攤銷,及材料、用品、產品等盤存,與內部損益銷轉,或其他應為整理之事項,均應為整理紀錄。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有所屬分會計者,應俟其所屬分會計之結帳報告到達後,再為整理紀錄。但所屬分會計因特殊事故,其結帳報告不能按期到達時,各該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得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俟所屬分會計報告到達後,再行補作紀錄,整理結帳。
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除為前項之整理紀錄外,對於呆帳、折舊、耗竭、攤銷,及材料、用品、產品等盤存,與內部損益銷轉,或其他應為整理之事項,均應為整理紀錄。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有所屬分會計者,應俟其所屬分會計之結帳報告到達後,再為整理紀錄。但所屬分會計因特殊事故,其結帳報告不能按期到達時,各該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得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俟所屬分會計報告到達後,再行補作紀錄,整理結帳。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修正,將第二項「公有營業」用語,修正為「公營事業」。
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 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二、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三、主辦事前審計人員。 四、主辦會計人員。 五、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七、製票員。 八、登記員。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蓋章。
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 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除為前項之整理紀錄外,對於呆帳、折舊、耗竭、攤銷,及材料、用品、產品等盤存,與內部損益銷轉,或其他應為整理之事項,均應為整理紀錄。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有所屬分會計者,應俟其所屬分會計之結帳報告到達後,再為整理紀錄。但所屬分會計因特殊事故,其結帳報告不能按期到達時,各該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得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俟所屬分會計報告到達後,再行補作紀錄,整理結帳。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修正,將第二項「公有營業」用語,修正為「公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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