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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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
- 2.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除為前項之整理紀錄外,對於呆帳、折舊、耗竭、攤銷,及材料、用品、產品等盤存,與內部損益銷轉,或其他應為整理之事項,均應為整理紀錄。
- 3.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有所屬分會計者,應俟其所屬分會計之結帳報告到達後,再為整理紀錄。但所屬分會計因特殊事故,其結帳報告不能按期到達時,各該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得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俟所屬分會計報告到達後,再行補作紀錄,整理結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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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65 條要求結帳前先整理權責已發生而未登記的事項;公營事業另須認列呆帳、折舊、耗竭、攤銷與盤存。
Q · 政府結帳前為什麼要先做整理紀錄?
因為權責已發生卻沒入帳的項目沒補記,帳面盈虧就是假的
依會計法第 65 條,結帳前必須先把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以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的事項整理認列。公營事業還要再整理呆帳、折舊、耗竭、攤銷與材料用品產品的盤存及內部損益銷轉。沒做這層整理,看到的盈虧只是現金面的數字,可能被高估。
深度解讀
現金帳上是一回事,真實的財務狀況是另一回事,兩者中間的差距,就是第65條要補的。它要求結帳前,把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以及其他「權責已發生但帳簿還沒登記」的事項,先做整理紀錄。換句話說,錢還沒進出,但義務或權利已經成立的,要先認列進來。公營事業更嚴:除了上面這些,還要整理呆帳、折舊、耗竭、攤銷,以及材料、用品、產品的盤存與內部損益銷轉。另外,有所屬分會計的單位,原則上要等分會計的結帳報告到了才整理,但分會計因特殊事故報告來不及時,可以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等報告到了再補記。對你的意義:政府或公營事業的盈虧,沒做這層整理之前,看到的數字是假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俟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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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