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帳目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公務之會計事務,各收支帳目之餘額,應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之各種帳目,以計算歲入及經費之餘絀。 二、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各損益帳目之餘額,應結入總損益之各種帳目,以為損益之計算。 三、前二款會計事務,有關資產、負債性質各帳目之餘額,應轉入下年度或下期各該帳目。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66條規定政府結帳餘額分三類:公務收支結入預算算餘絀、公營事業結入損益、資產負債轉入下年度。
Q · 政府年底結帳,帳上餘額要怎麼處理?
分三類:公務算餘絀、事業算損益、資產負債轉次年
依會計法第66條,各帳目整理後的借貸餘額分三款處理:第一款公務會計的收支帳目餘額,結入歲入預算與經費預算各帳目以計算餘絀;第二款公營事業的損益帳目餘額,結入總損益帳目計算損益;第三款資產、負債性質的帳目餘額則不結清,直接轉入下年度。這套分流是政府決算報告數字的生成基礎。
政府的一年,不是在你跨年倒數的那一刻結束的。它是在會計人員把每一個帳目的借方貸方算到最後一塊錢、然後決定「這筆餘額要往哪裡去」的時候才真正落幕。這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沒想過的事:政府的帳,年底要「歸零」重算盈虧,但不是全部歸零。收支類的帳目(歲入、經費)餘額要結進預算科目,算出今年到底是「餘」還是「絀」(盈餘還是短絀);公營事業的帳則像公司一樣結進損益。可是資產、負債類的帳目不歸零,它們直接帶進下一年度。看懂這個分流,你就看懂了政府決算報告裡那些數字是怎麼長出來的,也看懂了為什麼政府的預算永遠接得上:因為有一塊根本沒斷過。
會計法第66條是政府會計年度結帳的餘額處理規則,規定整理後的借貸餘額依性質分三路:公務收支帳結入歲入與經費預算計算餘絀、公營事業損益帳結入總損益計算損益、資產負債帳目轉入下年度,藉此同時滿足年度預算課責與財務跨年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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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算損益,是收入減成本看賺賠,目的是營利。一般公務機關算餘絀,是把歲入預算和經費預算的執行結果相減,看預算花完後是剩餘還是短絀,因為公務機關的目的不是賺錢而是執行政策。只有公營事業才像公司一樣結算損益(第二款)。內行人提示:看到政府報告講「賺了多少」,先確認它是不是公營事業,否則一般機關根本不用這個概念。
因為資產(政府的財產、現金)和負債(政府欠的錢)本來就是跨年度連續存在的,不會因為換了一個會計年度就消失。第三款規定這類帳目餘額直接轉入下年度繼續記。內行人提示:這就是為什麼分析政府財務不能只看單一年度的數字,負債和資產要連續好幾年一起看才有意義。
規定政府帳目整理後餘額的三種結算路徑:公務算餘絀、公營事業算損益、資產負債轉次年,是決算數字的計算基礎。
公務機關歲入與經費預算執行後的剩餘(餘)或短絀(絀),非營利機關用來取代損益的概念。
把收支帳目餘額分別結入歲入預算與經費預算各帳目,相減即得餘絀。
指政府財產、現金、欠款等跨年度連續存在的帳目,第三款規定不結清直接轉入下年度延續記載。
判定帳目性質 → 收支帳結入預算算餘絀 → 損益帳結入總損益 → 資產負債轉次年 → 與決算勾稽。
將收支帳目餘額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各帳目,相減算出歲入與經費的餘或絀。
將各損益帳目餘額結入總損益各帳目,計算本期損益,邏輯與一般公司相同。
結算後的餘絀與損益須與決算報告勾稽一致,再送審計部審核,錯誤依第67條更正。
公務機關非營利算餘絀(預算剩餘或短絀),公營事業像公司算損益(賺賠),對應第66條第1款與第2款。
第64條規定何時應結帳(年度終了等時點),第66條規定結帳時餘額怎麼分流處理,前者管時機後者管方法。
| 比較面向 | yusu_left | yusu_right |
|---|---|---|
| 適用主體 | 一般公務機關 | 公營事業 |
| 結算概念 | 餘絀(預算剩餘或短絀) | 損益(賺賠) |
| 結入對象 | 歲入預算+經費預算帳目 | 總損益帳目 |
| 立法依據款次 | 第66條第1款 | 第66條第2款 |
| 目的 | 執行政策、非營利 | 經營營利、盈餘繳庫 |
會計報告表及其他原始憑證,其格式合於前二條之需要者,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各帳目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公務之會計事務及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各收支帳目之餘額,應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之各種帳目,以計算歲入及經費之餘絀。 二、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各損益帳目之餘額,應結入總損益之各種帳目,以為損益之計算。 三、前二款會計事務,有關資產、負債性質各帳目之餘額,應轉入下年度或下期各該帳目。
各帳目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公務之會計事務,各收支帳目之餘額,應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之各種帳目,以計算歲入及經費之餘絀。 二、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各損益帳目之餘額,應結入總損益之各種帳目,以為損益之計算。 三、前二款會計事務,有關資產、負債性質各帳目之餘額,應轉入下年度或下期各該帳目。
立法理由一、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修正,將第一款「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刪除,並酌作文字調整。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修正,將第二款「公有營業」用語,修正為「公營事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會計報告表及其他原始憑證,其格式合於前二條之需要者,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各帳目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公務之會計事務及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各收支帳目之餘額,應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之各種帳目,以計算歲入及經費之餘絀。 二、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各損益帳目之餘額,應結入總損益之各種帳目,以為損益之計算。 三、前二款會計事務,有關資產、負債性質各帳目之餘額,應轉入下年度或下期各該帳目。
一、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修正,將第一款「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刪除,並酌作文字調整。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修正,將第二款「公有營業」用語,修正為「公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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