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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帳目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公務之會計事務,各收支帳目之餘額,應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之各種帳目,以計算歲入及經費之餘絀。 二、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各損益帳目之餘額,應結入總損益之各種帳目,以為損益之計算。 三、前二款會計事務,有關資產、負債性質各帳目之餘額,應轉入下年度或下期各該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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