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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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67 條規定政府帳冊繕寫錯誤只能劃線註銷並簽章更正,禁止挖補擦刮,致公庫受損者會計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Q · 政府的帳寫錯了可以用立可白塗掉重寫嗎?
不行,只能劃線註銷並於更正處簽章
依會計法第 67 條,政府帳簿、報告及憑證繕寫錯誤,當場發現者只能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絕對禁止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目的是讓每一次修改都看得到原始記載與更動者,杜絕無痕竄改。若因繕寫錯誤致公庫受損,相關會計人員還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深度解讀
你以為政府的帳寫錯了,拿立可白塗掉重寫就好?這條會讓你嚇一跳。政府的帳本、報告、傳票寫錯,絕對不准挖補、擦、刮、用藥水塗滅。當場發現錯誤,只能由原登記的人「劃線註銷」,在更正的地方簽名蓋章證明這是誰改的、改了什麼。事後才發現的錯,如果不影響結算數字,要呈報主辦會計人員處理;如果影響結算數字,必須另外做一張傳票來更正,不能直接動原始記錄。最有殺傷力的是最後一句:如果是因為「寫錯」害國庫受了損失,相關的會計人員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可能要自己掏錢賠。這不是道德勸說,是真的會賠錢的法律責任。看懂這條,你就懂了為什麼政府的帳本上到處是劃掉重寫加蓋章的痕跡,那不是亂,那是一套防竄改的鐵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錯誤名詞
- 註銷名詞
- 傳票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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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