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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計事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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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6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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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
錯誤
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
註銷
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其錯誤影響結數者,另製
傳票
更正之。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其更正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之。
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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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制度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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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計事務程序 §5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內部審核 §9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會計人員 §10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121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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