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67 條規定政府帳冊繕寫錯誤只能劃線註銷並簽章更正,禁止挖補擦刮,致公庫受損者會計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Q · 政府的帳寫錯了可以用立可白塗掉重寫嗎?
不行,只能劃線註銷並於更正處簽章
依會計法第 67 條,政府帳簿、報告及憑證繕寫錯誤,當場發現者只能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絕對禁止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目的是讓每一次修改都看得到原始記載與更動者,杜絕無痕竄改。若因繕寫錯誤致公庫受損,相關會計人員還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你以為政府的帳寫錯了,拿立可白塗掉重寫就好?這條會讓你嚇一跳。政府的帳本、報告、傳票寫錯,絕對不准挖補、擦、刮、用藥水塗滅。當場發現錯誤,只能由原登記的人「劃線註銷」,在更正的地方簽名蓋章證明這是誰改的、改了什麼。事後才發現的錯,如果不影響結算數字,要呈報主辦會計人員處理;如果影響結算數字,必須另外做一張傳票來更正,不能直接動原始記錄。最有殺傷力的是最後一句:如果是因為「寫錯」害國庫受了損失,相關的會計人員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可能要自己掏錢賠。這不是道德勸說,是真的會賠錢的法律責任。看懂這條,你就懂了為什麼政府的帳本上到處是劃掉重寫加蓋章的痕跡,那不是亂,那是一套防竄改的鐵律。
會計法第 67 條規範政府會計帳簿、報告及憑證發生繕寫錯誤時的法定更正方式:當場發現者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於更正處簽章,禁止挖補擦刮塗滅;事後發現者依是否影響結數分別處理,不影響結數者呈報主辦會計人員更正、影響結數者另製傳票更正;繕寫錯誤致公庫受損者,相關會計人員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因為無痕塗改會讓人看不到原本寫的是什麼,等於開了事後竄改的入口,整本帳就失去公信力。會計法第 67 條第 1 項只准劃線註銷、在更正處簽章,讓原始記載與修改都留痕可查。
如果只是寫錯但沒造成公庫損失,依法更正即可。但會計法第 67 條第 3 項明定,因繕寫錯誤致公庫受損者,關係會計人員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可能要共同掏錢賠。
不一樣。會計法第 67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採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的錯誤,更正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不套用紙本劃線規則。
規範政府帳簿、報告、憑證繕寫錯誤的法定更正方式,是政府帳冊的防竄改規則。
在錯誤記載上劃線使其仍可辨識、於旁更正並簽章,以留痕取代無痕塗改。
結數即結算總額,錯誤是否牽動結算正確性,決定走簡易更正或另製傳票。
多名相關會計人員共同對公庫損失負責,公庫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部賠償。
當場發現劃線註銷+簽章;事後不影響結數呈報主辦會計人員更正;影響結數另製傳票。
不影響結數呈報主辦會計人員依劃線方式更正;影響結數另製傳票,不動原始記錄。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另訂的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更正辦法,不套用紙本劃線規則。
第一時間依法定方式更正並完整留痕簽章,作為證明非故意、已依法處理的核心證據。
當場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即可;事後須依是否影響結數,分別呈報更正或另製傳票。
| 情境 | 更正方式 | 可否動原始記錄 | 依據 |
|---|---|---|---|
| 當場發現 | 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處簽章 | 可(劃線保留原字) | 第 67 條第 1 項 |
| 事後發現,不影響結數 | 呈報主辦會計人員依劃線方式更正 | 可(劃線保留原字) | 第 67 條第 2 項前段 |
| 事後發現,影響結數 | 另製傳票更正 | 不可,須另製傳票 | 第 67 條第 2 項 |
| 機器處理資料錯誤 | 依中央主計機關另訂辦法 | 依該辦法 | 第 67 條第 2 項後段 |
各分會計機關之事務簡單者,其原始憑證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蓋章後,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其錯誤影響結數者,另製傳票更正之。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其更正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另定之。 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各分會計機關之事務簡單者,其原始憑證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蓋章後,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其錯誤影響結數者,另製傳票更正之。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其更正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另定之。 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