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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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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2. 2.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其錯誤影響結數者,另製傳票更正之。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其更正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之。
  3. 3.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67 條規定政府帳冊繕寫錯誤只能劃線註銷並簽章更正,禁止挖補擦刮,致公庫受損者會計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Q · 政府的帳寫錯了可以用立可白塗掉重寫嗎?

不行,只能劃線註銷並於更正處簽章

依會計法第 67 條,政府帳簿、報告及憑證繕寫錯誤,當場發現者只能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在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絕對禁止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目的是讓每一次修改都看得到原始記載與更動者,杜絕無痕竄改。若因繕寫錯誤致公庫受損,相關會計人員還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深度解讀

你以為政府的帳寫錯了,拿立可白塗掉重寫就好?這條會讓你嚇一跳。政府的帳本、報告、傳票寫錯,絕對不准挖補、擦、刮、用藥水塗滅。當場發現錯誤,只能由原登記的人「劃線註銷」,在更正的地方簽名蓋章證明這是誰改的、改了什麼。事後才發現的錯,如果不影響結算數字,要呈報主辦會計人員處理;如果影響結算數字,必須另外做一張傳票來更正,不能直接動原始記錄。最有殺傷力的是最後一句:如果是因為「寫錯」害國庫受了損失,相關的會計人員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可能要自己掏錢賠。這不是道德勸說,是真的會賠錢的法律責任。看懂這條,你就懂了為什麼政府的帳本上到處是劃掉重寫加蓋章的痕跡,那不是亂,那是一套防竄改的鐵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錯誤名詞
  • 註銷名詞
  • 傳票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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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67 條規定:「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