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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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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種原始憑證,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仍應於前條冊內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之存取或保管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憑證。 四、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71條規定契約等五類原始憑證免黏貼訂冊,但仍應於帳冊內註明保管處所及檔案編號以供查核。

Q · 契約正本要不要黏進政府帳冊?

不用,會計法71條列為例外,但要註明存放處及檔號

依會計法第71條,契約、應另歸檔之文書、現金票據證券財物的存取憑證、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以及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的文件,這五類原始憑證免依第70條黏貼訂冊。但但書要求必須於帳冊內註明其保管處所及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的事實,否則查核軌跡中斷,承辦人員可能負程序責任。

深度解讀

做政府會計的人最怕一件事:審計部來查帳,你拿不出某張憑證,或者拿得出來卻說不清它放在哪。第70條要求原始憑證一律黏貼訂冊,但有五種東西,硬要黏進帳冊反而出問題:契約正本、要另外歸檔的文書、保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的存取憑證、要轉送別的機關的文件、還有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的文件。這條等於告訴你:這五類可以不黏,但有個交換條件,你必須在帳冊裡白紙黑字註明它放在哪、檔案編號是多少。很多新手把「不適用前條」讀成「不用管」,結果漏了那行註記,整個查核軌跡就斷了。審計人員一旦發現帳冊指不到憑證實體,問題就不只是補件,而是你的程序責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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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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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71 條規定:「左列各種原始憑證,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仍應於前條冊內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