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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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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種原始憑證,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仍應於前條冊內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之存取或保管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憑證。 四、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71條規定契約等五類原始憑證免黏貼訂冊,但仍應於帳冊內註明保管處所及檔案編號以供查核。

Q · 契約正本要不要黏進政府帳冊?

不用,會計法71條列為例外,但要註明存放處及檔號

依會計法第71條,契約、應另歸檔之文書、現金票據證券財物的存取憑證、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以及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的文件,這五類原始憑證免依第70條黏貼訂冊。但但書要求必須於帳冊內註明其保管處所及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的事實,否則查核軌跡中斷,承辦人員可能負程序責任。

白話解讀

做政府會計的人最怕一件事:審計部來查帳,你拿不出某張憑證,或者拿得出來卻說不清它放在哪。第70條要求原始憑證一律黏貼訂冊,但有五種東西,硬要黏進帳冊反而出問題:契約正本、要另外歸檔的文書、保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的存取憑證、要轉送別的機關的文件、還有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的文件。這條等於告訴你:這五類可以不黏,但有個交換條件,你必須在帳冊裡白紙黑字註明它放在哪、檔案編號是多少。很多新手把「不適用前條」讀成「不用管」,結果漏了那行註記,整個查核軌跡就斷了。審計人員一旦發現帳冊指不到憑證實體,問題就不只是補件,而是你的程序責任。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71條為政府會計憑證黏貼訂冊原則(第70條)的例外規定,列舉五類因性質特殊不適合或不應黏貼訂冊的原始憑證,並以但書要求改以「註明保管處所及檔案編號」維持帳冊與憑證實體之間的勾稽追溯,是政府查核軌跡的關鍵節點。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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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契約為什麼可以不黏進帳冊?

因為契約通常要另外完整歸檔、長期備查,剪下來黏進傳票冊反而破壞完整性也不利調閱,所以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列為例外。但但書要求必須在帳冊內註明契約的存放處所和檔案編號。審計查核的不是契約有沒有黏,而是帳冊能不能指到契約,那行註記寫得清不清楚才是會被挑毛病的地方。

Q2免黏貼訂冊是不是代表這些憑證不重要、可以隨便放?

正好相反。被列為例外的很多是更需要妥善保管的東西,例如保管現金票據證券的存取憑證,或要正式轉送其他機關的文件。它們不黏,是因為還要繼續使用或另有去處,不是因為不重要。免訂冊憑證一旦在帳冊裡沒留下存放線索,查核時的麻煩往往比黏好的憑證更大。

Q3發現前手把該歸檔的報告書表硬黏進傳票冊了,要拆出來嗎?

原則上應依會計法第71條第2款回歸正確方式,把應另行訂冊的報告書表另外訂冊並在原冊註明。是否實際拆冊要看機關內部會計制度規定,但至少要做成註記讓查核軌跡接得上。與其事後拆,不如交接時就把分類問題講清楚,硬拆已裝訂好的帳冊本身也可能引發憑證完整性質疑。

Q4會計法71條是什麼?

第70條原始憑證黏貼訂冊原則的五類例外,這五類免黏貼,但仍要在帳冊註明保管處所及檔案編號。

Q5哪五類原始憑證可以免訂冊?

各種契約、應另歸檔文書及另訂冊報告書表、現金票據證券財物存取憑證、應轉送他機關文件、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者。

Q6什麼叫保管處所及檔案編號?

免訂冊憑證在帳冊內留下的存放地址索引,是日後查核找到憑證實體的唯一線索。

Q7免訂冊跟免保存差在哪?

免訂冊只免黏貼動作,憑證仍須依會計法保存年限保存,涉債權債務或永久保存者另計。

Q8免訂冊憑證的註記怎麼做?

在第70條冊內對應格位註明保管處所及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的事實,例如「契約正本存檔案室,檔號○○」。

Q9發現缺漏註記怎麼補正?

當場補正並做成書面說明補正的時間與原因,把程序疏漏與憑證不存在分清楚。

Q10前手硬黏了報告書表怎麼處理?

依第71條第2款另行訂冊並於原冊註明,至少做成註記接上查核軌跡,是否拆冊看機關會計制度。

Q11承辦交接要交什麼才不會背鍋?

要求前手提供所有免訂冊憑證清單及存放位置,白紙黑字簽認,劃清日後責任界線。

Q12第70條黏貼 vs 第71條免訂冊差在哪?

第70條一般原始憑證附傳票黏貼訂冊;第71條五類例外改以帳冊註記維持查核軌跡,本質都要可被查核。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各機關辦理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之佐理人員,均應由主計機關派充,除直接對於前條主辦會計人員負責外,並依其性質,分別對於各類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負責,而受其指揮。   第八條各種會計事務之統制會計,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為之。   第一項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應由主計機關長官會同關係機關長官核定。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0610331 全文修正)

左列各種原始憑證,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仍應於前條冊內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之存取或保管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憑證。   四、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0240705 制定)

各機關辦理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之佐理人員,均應由主計機關派充,除直接對於前條主辦會計人員負責外,並依其性質,分別對於各類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負責,而受其指揮。   第八條各種會計事務之統制會計,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為之。   第一項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應由主計機關長官會同關係機關長官核定。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0610331 全文修正)

左列各種原始憑證,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仍應於前條冊內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之存取或保管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憑證。   四、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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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71 條規定:「左列各種原始憑證,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仍應於前條冊內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