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會計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各種原始憑證,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仍應於前條冊內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之存取或保管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憑證。 四、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