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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會計法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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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憑證,除依法送審計機關審者外,應逐一標註傳票編號,附同傳票,依前條規定辦理;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亦應標註傳票編號,依序黏貼整齊,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頁數及號數,由主辦會計人員於兩頁間中縫與每件黏貼邊縫,加蓋騎縫印章,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但原始憑證便於分類裝訂成冊者,得免黏貼。依第九條集中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原始憑證之整理及保管,得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辦法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70 條規定原始憑證須標註傳票編號、依序黏貼成冊,並由主辦會計人員加蓋騎縫章,以防止憑證被抽換。

Q · 文件接縫處那個只有半邊的章是幹嘛的?

那是騎縫章,用來防止憑證被抽換調包

依會計法第 70 條,原始憑證不附入傳票保管時,須標註傳票編號、依序黏貼整齊、彙訂成冊並加封面,再由主辦會計人員在兩頁間中縫與每件黏貼邊縫加蓋騎縫章。騎縫章的印文橫跨兩張紙的交界,一半在這頁、一半在那頁,只要有人抽掉或調換其中一張,兩半印文就接不起來而立刻露餡,因此它保護的是「整疊憑證從頭到尾沒被動過手腳」這件事。

白話解讀

你買東西拿到的發票、收據,在政府裡叫「原始憑證」,它是每一筆款項真實發生過的最底層證明。這條規定它們的命運:除了依法要送審計機關審核的之外,每一張都要逐一標註傳票編號、附在對應的傳票後面一起彙訂;就算不附進傳票,也要標好編號、依序黏貼整齊、裝訂成冊、加封面寫明起訖年月日頁數號數。最關鍵的細節在這裡:主辦會計人員要在兩頁之間的中縫、以及每一件黏貼的邊縫,加蓋「騎縫章」。騎縫章是什麼?一個蓋在兩張紙交界處的章,一半在這張、一半在那張,這樣只要有人想抽換其中一張,章就對不上、立刻露餡。看懂這條,你就懂了那個蓋在文件接縫處、看起來只有半個的印章,其實是防止憑證被偷偷抽換的精密鎖。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70 條為政府原始憑證整理保管的程序規範,要求原始憑證除送審計機關審核者外,應逐一標註傳票編號、依序黏貼彙訂成冊並加封面,由主辦會計人員於中縫及每件黏貼邊縫加蓋騎縫章,以對齊式印文防止憑證被抽換、插入或調包,確保收支真實性最底層證明的不可竄改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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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文件接縫處那個只有半邊的章到底是幹嘛的?

那叫騎縫章,印文刻意橫跨兩張紙的交界,一半蓋在這頁、一半蓋在那頁。會計法第70條要求主辦會計人員在憑證的中縫和每件黏貼邊縫蓋騎縫章,目的是防抽換:只要有人抽掉或調換其中一張,兩半印文就接不起來、立刻露餡。查憑證真偽,先看騎縫章對不對得齊。

Q2原始憑證是不是全部都要黏進傳票冊?

不是。依會計法第70條分了好幾種:依法送審計機關審核的不附入;附入傳票的要標編號依第69條彙訂;不附入的要標編號、依序黏貼成冊蓋騎縫章;依第9條集中處理的可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辦法;便於分類裝訂成冊的還可以免黏貼。處理前要先判斷它屬於哪一類。

Q3騎縫章由誰蓋、蓋在哪裡?

依會計法第70條,由主辦會計人員加蓋,位置是兩頁之間的中縫,以及每一件黏貼的邊縫。蓋滿騎縫章等於即時把整冊鎖死,日後若有憑證完整性爭議,齊全對齊的騎縫章就是冊未被動過的有力證明。

Q4騎縫章是什麼?

印文橫跨兩張紙交界、各蓋一半的章。會計法第70條要求主辦會計人員蓋在憑證中縫與邊縫,抽換紙張印文就接不起來而露餡。

Q5原始憑證是什麼?

發票、收據、單據等證明每一筆款項真實發生的最底層書面證明,是記帳憑證的合法來源。

Q6原始憑證和傳票成冊差在哪?

原始憑證是源頭單據、傳票是記帳憑證;第70條準用第69條把兩者彙訂成連動的證據鏈。

Q7哪些原始憑證不必依第70條黏貼?

依法送審計機關審核者不附入;便於分類裝訂成冊者得免黏貼;集中處理者依中央主計機關辦法辦理。

Q8原始憑證怎麼整理保管?

區分送審類別 → 標傳票編號 → 附入或依序黏貼成冊 → 加封面 → 主辦會計人員蓋騎縫章 → 保存備核。

Q9騎縫章怎麼蓋才對?

蓋在兩頁之間的中縫與每一件黏貼的邊縫,印文須橫跨交界、對齊接合,缺一處即留下被抽換的破口。

Q10封面要寫哪些項目?

詳記起訖之年、月、日、頁數及號數,並另加封面,便於日後查核與調閱。

Q11怎麼查出憑證冊被抽換?

優先檢查每件邊縫與中縫的騎縫章是否齊全、印文是否對齊接合,對不上或缺章即列為疑點追查。

Q12第70條 vs 第69條差在哪?

第69條規範傳票彙訂成冊,第70條規範原始憑證;不附入傳票者第70條另要求黏貼成冊並蓋騎縫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處理方式是否蓋騎縫章法源
依法送審計機關審核不附入傳票冊依審計機關規定會計法第 70 條本文
附入傳票保管標註傳票編號,依第 69 條彙訂成冊依第 69 條成冊規定會計法第 70 條準用第 69 條
不附入傳票保管標編號、依序黏貼成冊、加封面是(中縫與邊縫)會計法第 70 條
便於分類裝訂成冊得免黏貼依成冊方式會計法第 70 條但書
依第 9 條集中處理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辦法依該辦法會計法第 70 條後段

處理方式

依法送審計機關審核
不附入傳票冊
附入傳票保管
標註傳票編號,依第 69 條彙訂成冊
不附入傳票保管
標編號、依序黏貼成冊、加封面
便於分類裝訂成冊
得免黏貼
依第 9 條集中處理
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辦法

是否蓋騎縫章

依法送審計機關審核
依審計機關規定
附入傳票保管
依第 69 條成冊規定
不附入傳票保管
是(中縫與邊縫)
便於分類裝訂成冊
依成冊方式
依第 9 條集中處理
依該辦法

法源

依法送審計機關審核
會計法第 70 條本文
附入傳票保管
會計法第 70 條準用第 69 條
不附入傳票保管
會計法第 70 條
便於分類裝訂成冊
會計法第 70 條但書
依第 9 條集中處理
會計法第 70 條後段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各級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

(0610331 全文修正)

原始憑證,除依法送審計機關審核者外,應逐一標註傳票編號,附同傳票,依前條規定辦理;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亦應標註傳票編號,依序黏貼整齊,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頁數及號數,由主辦會計人員於兩頁間中縫與每件黏貼邊縫,加蓋騎縫印章,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但原始憑證便於分類裝訂成冊者,得免黏貼。依第九條集中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原始憑證之整理及保管,得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辦法處理之。

(0240705 制定)

各級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

(0610331 全文修正)

原始憑證,除依法送審計機關審核者外,應逐一標註傳票編號,附同傳票,依前條規定辦理;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亦應標註傳票編號,依序黏貼整齊,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頁數及號數,由主辦會計人員於兩頁間中縫與每件黏貼邊縫,加蓋騎縫印章,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但原始憑證便於分類裝訂成冊者,得免黏貼。依第九條集中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原始憑證之整理及保管,得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辦法處理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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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70 條規定:「原始憑證,除依法送審計機關審核者外,應逐一標註傳票編號,附同傳票,依前條規定辦理;其不附入傳票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