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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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憑證,除依法送審計機關審核者外,應逐一標註傳票編號,附同傳票,依前條規定辦理;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亦應標註傳票編號,依序黏貼整齊,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頁數及號數,由主辦會計人員於兩頁間中縫與每件黏貼邊縫,加蓋騎縫印章,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但原始憑證便於分類裝訂成冊者,得免黏貼。依第九條集中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原始憑證之整理及保管,得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辦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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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70 條規定原始憑證須標註傳票編號、依序黏貼成冊,並由主辦會計人員加蓋騎縫章,以防止憑證被抽換。
Q · 文件接縫處那個只有半邊的章是幹嘛的?
那是騎縫章,用來防止憑證被抽換調包
依會計法第 70 條,原始憑證不附入傳票保管時,須標註傳票編號、依序黏貼整齊、彙訂成冊並加封面,再由主辦會計人員在兩頁間中縫與每件黏貼邊縫加蓋騎縫章。騎縫章的印文橫跨兩張紙的交界,一半在這頁、一半在那頁,只要有人抽掉或調換其中一張,兩半印文就接不起來而立刻露餡,因此它保護的是「整疊憑證從頭到尾沒被動過手腳」這件事。
深度解讀
你買東西拿到的發票、收據,在政府裡叫「原始憑證」,它是每一筆款項真實發生過的最底層證明。這條規定它們的命運:除了依法要送審計機關審核的之外,每一張都要逐一標註傳票編號、附在對應的傳票後面一起彙訂;就算不附進傳票,也要標好編號、依序黏貼整齊、裝訂成冊、加封面寫明起訖年月日頁數號數。最關鍵的細節在這裡:主辦會計人員要在兩頁之間的中縫、以及每一件黏貼的邊縫,加蓋「騎縫章」。騎縫章是什麼?一個蓋在兩張紙交界處的章,一半在這張、一半在那張,這樣只要有人想抽換其中一張,章就對不上、立刻露餡。看懂這條,你就懂了那個蓋在文件接縫處、看起來只有半個的印章,其實是防止憑證被偷偷抽換的精密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名詞
- 傳票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會計法 第 9 條條文
- 會計法 第 69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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