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傳票入帳後,應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69 條規定,政府各傳票入帳後須依類別與日期號數順序彙訂成冊,加封面註明起訖年月日、張數與號數,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Q · 政府傳票記完帳後要怎麼歸檔保管?
依號數順序彙訂成冊、封面記起訖、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依會計法第 69 條,各傳票入帳後須依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重點不只是整理,而是用連續編號加成冊封面建立可稽核性:事後審計、檢調或查核只要核對封面起訖號數與冊內實際張數,一旦出現跳號或數量不符,即為傳票遺失或被抽換的警訊。
每一筆政府的錢怎麼進、怎麼出,背後都有一張傳票。傳票記完帳之後跑去哪了?這條告訴你:它們不是隨便堆在抽屜裡,而是要依照類別、日期、號數的順序彙整裝訂成冊,加上封面,封面上還要詳細寫清楚起訖的年月日、總共幾張、號數從幾號到幾號,然後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查。為什麼這麼講究?因為傳票是政府每一筆收支的原始證據鏈,哪天審計部要查、檢調要調、或十年後有人質疑某筆款項,靠的就是這套有編號、有順序、可回溯的成冊紀錄。看懂這條,你就懂了政府的每一塊錢都被綁在一條可以倒帶重播的證據鏈上,不是花完就算了。
會計法第 69 條是政府會計憑證的彙訂與保存規格條款,要求各傳票入帳後依類別與日期號數順序彙訂成冊、加封面註明起訖年月日與張數號數,並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目的在於以連續編號的成冊紀錄建立每筆政府收支可回溯、可稽核的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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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還早。這條規定傳票要依類別、日期、號數順序彙訂成冊、加封面記明起訖、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因為傳票是每筆收支的原始證據,事後審計、檢調、查核都靠它。內行人提示:依序成冊加連續編號不只是整理,它讓任何缺漏一查就現形,是可稽核性的基礎。
看號數連不連續。傳票依號數順序成冊,封面又記明起訖號數,所以只要冊內出現跳號、或封面號數和實際張數對不上,就是遺失或被抽換的警訊。內行人提示:查帳老手不會先埋頭看每張內容,而是先核號數連續性和封面起訖,斷點出現在哪,問題往往就在哪。
規定政府傳票入帳後依類別與日期號數順序彙訂成冊、加封面記起訖、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建立可回溯的收支證據鏈。
把傳票依號數順序整理裝訂為一冊並加封面,不是塞進檔案夾,而是以連續編號建立可稽核紀錄。
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四項都要詳記,缺一就難以核對冊內完整性。
連續編號加成冊封面,使審計或查核能核對起訖號數與實際張數,缺漏或抽換一查即現。
入帳 → 依類別與日期號數排序 → 彙訂成冊 → 加封面記起訖年月日張數號數 → 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比對封面記載的起訖號數與冊內實際張數,出現跳號或數量不符即為遺失或被抽換警訊。
依交易的日期與類別找到對應成冊,再以封面起訖號數快速定位冊內位置。
傳票入帳後即依序彙訂、封面註記完整、妥善保存備核,日後任何調閱都能立刻定位交付。
69 條規範傳票本身的彙訂保存;70 條規範原始憑證須逐一標註傳票編號、附同傳票後依 69 條辦理。
69 條管「怎麼裝訂保存」,83 條管「保存多久」(至少二年),兩者搭配才是完整保管義務。
| item | compliant | warning_sign |
|---|---|---|
| 封面起訖號數記載 | 詳記起訖年月日、張數、號數 | 封面缺漏或號數與冊內張數不符 |
| 冊內傳票號數 | 依號數連續無跳號 | 中間跳號,疑似遺失或被抽換 |
| 排列順序 | 依類別與日期號數順序彙訂 | 散裝塞檔案夾、無排序 |
| 保管責任 | 會計人員保存備核可隨時調閱 | 查無傳票或無人可交付 |
公有營業或事業機關,對於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之入帳,得以營業或事業收入之單據成本計算之單據用作記帳憑證,但於特種序時帳簿之結數記入普通序時帳簿時,仍應先製傳票始得記入。
各傳票入帳後,應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公有營業或事業機關,對於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之入帳,得以營業或事業收入之單據成本計算之單據用作記帳憑證,但於特種序時帳簿之結數記入普通序時帳簿時,仍應先製傳票始得記入。
各傳票入帳後,應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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