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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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傳票入帳後,應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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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69 條規定,政府各傳票入帳後須依類別與日期號數順序彙訂成冊,加封面註明起訖年月日、張數與號數,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Q · 政府傳票記完帳後要怎麼歸檔保管?
依號數順序彙訂成冊、封面記起訖、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依會計法第 69 條,各傳票入帳後須依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重點不只是整理,而是用連續編號加成冊封面建立可稽核性:事後審計、檢調或查核只要核對封面起訖號數與冊內實際張數,一旦出現跳號或數量不符,即為傳票遺失或被抽換的警訊。
深度解讀
每一筆政府的錢怎麼進、怎麼出,背後都有一張傳票。傳票記完帳之後跑去哪了?這條告訴你:它們不是隨便堆在抽屜裡,而是要依照類別、日期、號數的順序彙整裝訂成冊,加上封面,封面上還要詳細寫清楚起訖的年月日、總共幾張、號數從幾號到幾號,然後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查。為什麼這麼講究?因為傳票是政府每一筆收支的原始證據鏈,哪天審計部要查、檢調要調、或十年後有人質疑某筆款項,靠的就是這套有編號、有順序、可回溯的成冊紀錄。看懂這條,你就懂了政府的每一塊錢都被綁在一條可以倒帶重播的證據鏈上,不是花完就算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傳票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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