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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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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入帳後,應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由會計人員保存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69 條規定,政府各傳票入帳後須依類別與日期號數順序彙訂成冊,加封面註明起訖年月日、張數與號數,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Q · 政府傳票記完帳後要怎麼歸檔保管?

依號數順序彙訂成冊、封面記起訖、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依會計法第 69 條,各傳票入帳後須依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重點不只是整理,而是用連續編號加成冊封面建立可稽核性:事後審計、檢調或查核只要核對封面起訖號數與冊內實際張數,一旦出現跳號或數量不符,即為傳票遺失或被抽換的警訊。

白話解讀

每一筆政府的錢怎麼進、怎麼出,背後都有一張傳票。傳票記完帳之後跑去哪了?這條告訴你:它們不是隨便堆在抽屜裡,而是要依照類別、日期、號數的順序彙整裝訂成冊,加上封面,封面上還要詳細寫清楚起訖的年月日、總共幾張、號數從幾號到幾號,然後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查。為什麼這麼講究?因為傳票是政府每一筆收支的原始證據鏈,哪天審計部要查、檢調要調、或十年後有人質疑某筆款項,靠的就是這套有編號、有順序、可回溯的成冊紀錄。看懂這條,你就懂了政府的每一塊錢都被綁在一條可以倒帶重播的證據鏈上,不是花完就算了。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69 條是政府會計憑證的彙訂與保存規格條款,要求各傳票入帳後依類別與日期號數順序彙訂成冊、加封面註明起訖年月日與張數號數,並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目的在於以連續編號的成冊紀錄建立每筆政府收支可回溯、可稽核的證據鏈。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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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傳票記完帳就沒事了嗎?為什麼還要大費周章裝訂?

沒事還早。這條規定傳票要依類別、日期、號數順序彙訂成冊、加封面記明起訖、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因為傳票是每筆收支的原始證據,事後審計、檢調、查核都靠它。內行人提示:依序成冊加連續編號不只是整理,它讓任何缺漏一查就現形,是可稽核性的基礎。

Q2怎麼從一堆傳票看出有沒有被動手腳?

看號數連不連續。傳票依號數順序成冊,封面又記明起訖號數,所以只要冊內出現跳號、或封面號數和實際張數對不上,就是遺失或被抽換的警訊。內行人提示:查帳老手不會先埋頭看每張內容,而是先核號數連續性和封面起訖,斷點出現在哪,問題往往就在哪。

Q3會計法 69 條是什麼?

規定政府傳票入帳後依類別與日期號數順序彙訂成冊、加封面記起訖、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建立可回溯的收支證據鏈。

Q4傳票彙訂成冊是什麼意思?

把傳票依號數順序整理裝訂為一冊並加封面,不是塞進檔案夾,而是以連續編號建立可稽核紀錄。

Q5傳票封面要記載哪些項目?

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四項都要詳記,缺一就難以核對冊內完整性。

Q6傳票成冊跟可稽核性有什麼關係?

連續編號加成冊封面,使審計或查核能核對起訖號數與實際張數,缺漏或抽換一查即現。

Q7傳票記完帳後要怎麼歸檔?

入帳 → 依類別與日期號數排序 → 彙訂成冊 → 加封面記起訖年月日張數號數 → 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Q8怎麼核對一冊傳票有沒有遺失?

比對封面記載的起訖號數與冊內實際張數,出現跳號或數量不符即為遺失或被抽換警訊。

Q9要調閱某月政府傳票怎麼定位?

依交易的日期與類別找到對應成冊,再以封面起訖號數快速定位冊內位置。

Q10承辦會計怎麼建立完整保管軌跡?

傳票入帳後即依序彙訂、封面註記完整、妥善保存備核,日後任何調閱都能立刻定位交付。

Q11會計法 69 條 vs 第 70 條差在哪?

69 條規範傳票本身的彙訂保存;70 條規範原始憑證須逐一標註傳票編號、附同傳票後依 69 條辦理。

Q12傳票成冊 vs 會計憑證保存年限差在哪?

69 條管「怎麼裝訂保存」,83 條管「保存多久」(至少二年),兩者搭配才是完整保管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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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起訖號數記載詳記起訖年月日、張數、號數封面缺漏或號數與冊內張數不符
冊內傳票號數依號數連續無跳號中間跳號,疑似遺失或被抽換
排列順序依類別與日期號數順序彙訂散裝塞檔案夾、無排序
保管責任會計人員保存備核可隨時調閱查無傳票或無人可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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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起訖號數記載
詳記起訖年月日、張數、號數
冊內傳票號數
依號數連續無跳號
排列順序
依類別與日期號數順序彙訂
保管責任
會計人員保存備核可隨時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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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起訖號數記載
封面缺漏或號數與冊內張數不符
冊內傳票號數
中間跳號,疑似遺失或被抽換
排列順序
散裝塞檔案夾、無排序
保管責任
查無傳票或無人可交付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公有營業或事業機關,對於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之入帳,得以營業或事業收入之單據成本計算之單據用作記帳憑證,但於特種序時帳簿之結數記入普通序時帳簿時,仍應先製傳票始得記入。

(0610331 全文修正)

各傳票入帳後,應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 傳票名詞
  • 名詞
(0240705 制定)

公有營業或事業機關,對於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之入帳,得以營業或事業收入之單據成本計算之單據用作記帳憑證,但於特種序時帳簿之結數記入普通序時帳簿時,仍應先製傳票始得記入。

(0610331 全文修正)

各傳票入帳後,應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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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69 條規定:「各傳票入帳後,應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6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