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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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帳簿之首頁,應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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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72 條要求政府帳簿首頁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並由機關長官與主辦會計人員簽章。
Q · 政府帳簿首頁沒有簽名蓋章,會有什麼問題?
帳簿形式即有瑕疵,責任無法追溯,審計可要求補正
依會計法第 72 條,各種帳簿首頁應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少了簽章,帳簿在制度上等於沒有負責人,責任無法追溯;少了啟用日期與頁數,則難以證明帳簿未被事後抽換。單純漏填多屬行政瑕疵應循程序補正,竄改則可能涉及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
深度解讀
政府機關的帳簿翻開第一頁,你會看到機關長官和主辦會計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很多人以為那只是繁瑣的行政儀式,蓋一蓋趕快進正事。錯了。那個簽名的法律意義是:這本帳的內容,這兩個人用自己的名字背書。冊次、頁數、啟用日期全部要寫清楚,不是為了美觀,是為了讓任何人事後無法偷加一頁、抽掉一頁,或把帳本的時間往前往後挪。一旦帳目出問題,審計單位第一個動作就是翻首頁看誰簽的,那個人就是責任的起點。所以這條看似枯燥的形式規定,其實是整套政府財務問責制度的地基:先把責任綁定到具體的人和具體的時間,造假才有人扛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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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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