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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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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帳簿之首頁,應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72 條要求政府帳簿首頁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並由機關長官與主辦會計人員簽章。

Q · 政府帳簿首頁沒有簽名蓋章,會有什麼問題?

帳簿形式即有瑕疵,責任無法追溯,審計可要求補正

依會計法第 72 條,各種帳簿首頁應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少了簽章,帳簿在制度上等於沒有負責人,責任無法追溯;少了啟用日期與頁數,則難以證明帳簿未被事後抽換。單純漏填多屬行政瑕疵應循程序補正,竄改則可能涉及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

深度解讀

政府機關的帳簿翻開第一頁,你會看到機關長官和主辦會計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很多人以為那只是繁瑣的行政儀式,蓋一蓋趕快進正事。錯了。那個簽名的法律意義是:這本帳的內容,這兩個人用自己的名字背書。冊次、頁數、啟用日期全部要寫清楚,不是為了美觀,是為了讓任何人事後無法偷加一頁、抽掉一頁,或把帳本的時間往前往後挪。一旦帳目出問題,審計單位第一個動作就是翻首頁看誰簽的,那個人就是責任的起點。所以這條看似枯燥的形式規定,其實是整套政府財務問責制度的地基:先把責任綁定到具體的人和具體的時間,造假才有人扛得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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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72 條規定:「各種帳簿之首頁,應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