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會計法73

快速跳轉

各種帳簿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並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73條規定各種帳簿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載明主辦會計、記帳、覆核人員姓名、職務、經管日期並簽章。

Q · 帳簿末頁那欄簽名,簽下去要負什麼責任?

簽名劃定你的責任區間,含糊不得

依會計法第73條,你在帳簿末頁經管人員一覽表簽名,等於書面確認在所載經管日期區間內,你以該職務(主辦會計/記帳/覆核)經管過這本帳。日後查帳,調查者會先翻末頁對照異常時點落在誰的經管期間。簽名前先核對經管起訖日期是否與你實際接管的時間吻合,是劃清責任界線最關鍵的動作。

白話解讀

你以為帳簿最後一頁那張簽名表只是行政流水帳?錯了,它是政府會計責任的指紋資料庫。會計法第73條要求每一本帳簿的末頁,都要列出誰是主辦會計、誰負責記帳、誰負責覆核,連經管的起訖日期都要寫清楚,而且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這代表什麼?代表一旦這本帳出了問題,不需要慢慢查是誰經手,翻到最後一頁,名字、職務、日期一覽無遺。如果你是會計人員、記帳員或覆核人員,你在這張表上簽下的不是形式,是一份白紙黑字的責任承諾:在這段期間,這本帳由你看管,你被推定確認過裡面每一筆。懂這條的人,簽名前會先確認自己經管的範圍對不對;不懂的人,隨手一簽,等出事才發現自己背了不該背的鍋。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73條為帳簿製作的形式義務規範,要求各種帳簿末頁列載經管人員一覽表,記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並經本人簽名或蓋章,藉以建立政府會計責任可追溯、可切割的制度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基層記帳員,帳出問題我也要負責嗎?

要看你簽在哪一欄。會計法第73條要求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都要在末頁一覽表簽名,你簽了記帳欄,就被推定經手過該段期間的記帳事務,責任程度雖不及主辦會計人員,但絕非完全沒事。簽名前先確認你實際經管的起訖日期,登載清楚,這一格日期日後就是切割你責任範圍的關鍵。

Q2帳簿首頁不是也要簽名嗎?跟末頁這張表差在哪?

差很多。首頁簽名(第72條)由機關長官和主辦會計人員簽,標明帳簿的身分與啟用;末頁一覽表(第73條)把記帳、覆核等所有關係人員與經管日期全部列出。一個管這本帳是誰開的,一個管每一段期間是誰看管的。查弊案時,調查人員真正細看的往往是末頁這張,因為它能精準對應到責任區間。

Q3會計法第73條是什麼?

規定帳簿末頁要列經管人員一覽表,載明主辦會計、記帳、覆核人員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並由本人簽章,建立會計責任可追溯基礎。

Q4經管人員一覽表要填哪些欄位?

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的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三大欄位,並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Q5什麼叫經管日期?

個別人員實際經管該本帳簿的起訖期間,是日後切割責任歸屬最關鍵的時點座標。

Q6第73條跟第72條首頁簽名差在哪?

72條管帳簿是誰開啟用,73條管每一段期間由誰看管;查弊案主要細看末頁的73條一覽表。

Q7帳簿末頁簽名怎麼簽才能自保?

交接時先核對經管起日與前任迄日是否無縫銜接 → 確認自己簽的欄位 → 本人親簽 → 保留交接簽收佐證。

Q8會計交接時經管日期怎麼處理?

簽下經管起日前當場核對前任迄日,含糊簽下等於替前任任內的帳背書;保留交接清冊作證。

Q9帳出問題我要怎麼證明不是我管的期間?

調出爭議帳簿末頁一覽表,比對被質疑帳目時點是否落在你經管期間之外,加上交接清冊即為免責書證。

Q10被質疑簽名造假怎麼辦?

先釐清簽的是主辦會計、記帳還是覆核欄;若係冒簽代簽,就筆跡與蓋章提出爭執並舉證,涉刑責儘早諮詢。

Q11會計法第73條 vs 商業會計法第23條差在哪?

73條規範政府機關公務帳簿,商業會計法23條規範民間商業帳簿,主體與監督體系不同。

Q12記帳欄簽名 vs 覆核欄簽名責任差在哪?

記帳欄被推定經手登載事務,覆核欄被推定完成內部複查確認,舉證內容與責任程度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page_art72last_page_art73
規範位置帳簿首頁(第72條)帳簿末頁(第73條)
簽章主體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主辦會計、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
核心功能標明帳簿身分與啟用界定各段期間由誰看管、切割責任區間
查弊重點確認帳簿來源對應異常時點到責任人(調查首翻處)

first_page_art72

規範位置
帳簿首頁(第72條)
簽章主體
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
核心功能
標明帳簿身分與啟用
查弊重點
確認帳簿來源

last_page_art73

規範位置
帳簿末頁(第73條)
簽章主體
主辦會計、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
核心功能
界定各段期間由誰看管、切割責任區間
查弊重點
對應異常時點到責任人(調查首翻處)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各機關行政長官,得派員隨時核對各種會計記載,與各種會計報告,及第三十六條關於該機關之差額解釋表。

(0610331 全文修正)

各種帳簿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並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 名詞
  • 關係人名詞
(0240705 制定)

各機關行政長官,得派員隨時核對各種會計記載,與各種會計報告,及第三十六條關於該機關之差額解釋表。

(0610331 全文修正)

各種帳簿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並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73 條規定:「各種帳簿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