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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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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帳簿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並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73條規定各種帳簿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載明主辦會計、記帳、覆核人員姓名、職務、經管日期並簽章。

Q · 帳簿末頁那欄簽名,簽下去要負什麼責任?

簽名劃定你的責任區間,含糊不得

依會計法第73條,你在帳簿末頁經管人員一覽表簽名,等於書面確認在所載經管日期區間內,你以該職務(主辦會計/記帳/覆核)經管過這本帳。日後查帳,調查者會先翻末頁對照異常時點落在誰的經管期間。簽名前先核對經管起訖日期是否與你實際接管的時間吻合,是劃清責任界線最關鍵的動作。

深度解讀

你以為帳簿最後一頁那張簽名表只是行政流水帳?錯了,它是政府會計責任的指紋資料庫。會計法第73條要求每一本帳簿的末頁,都要列出誰是主辦會計、誰負責記帳、誰負責覆核,連經管的起訖日期都要寫清楚,而且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這代表什麼?代表一旦這本帳出了問題,不需要慢慢查是誰經手,翻到最後一頁,名字、職務、日期一覽無遺。如果你是會計人員、記帳員或覆核人員,你在這張表上簽下的不是形式,是一份白紙黑字的責任承諾:在這段期間,這本帳由你看管,你被推定確認過裡面每一筆。懂這條的人,簽名前會先確認自己經管的範圍對不對;不懂的人,隨手一簽,等出事才發現自己背了不該背的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名詞
  • 關係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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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73 條規定:「各種帳簿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