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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計事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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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7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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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會計報告,應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並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但內部使用之會計報告,機關長官免予簽名或蓋章。
前項會計報告經彙訂成冊者,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得僅在封面簽名或蓋章。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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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制度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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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計事務程序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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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內部審核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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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計人員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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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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