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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會計法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項會計報告,應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並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但內部使用之會計報告,機關長官免予簽名或蓋章。
  2. 前項會計報告經彙訂成冊者,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得僅在封面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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