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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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項會計報告,應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並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但內部使用之會計報告,機關長官免予簽名或蓋章。
- 2.前項會計報告經彙訂成冊者,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得僅在封面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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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79條規定各項會計報告須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內部使用報告長官免簽,彙訂成冊者僅在封面簽章。
Q · 會計報告出問題,機關長官也要負責嗎?
要。長官簽章等於認可,跑不掉
依會計法第79條,各項會計報告須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共同簽名或蓋章,這個簽章在法律上代表「已看過、已認可、出事有份」。所以報告內容出問題時,長官很難主張自己只是核章、對內容不知情。例外:純內部使用的報告長官免簽;彙訂成冊者長官與主辦會計只需在封面簽章,但封面那一簽扛的是整冊責任。
深度解讀
一個簽名或一枚印章,在政府會計裡不是禮貌,是責任的綁定。第79條規定:各項會計報告,要由機關長官和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如果報告內容牽涉到某類主管或主辦人員的業務,那位主管或承辦也要會同簽章。你要看懂的關鍵在這裡:簽章不是核章流程的橡皮圖章,而是「這份報告我看過、我認可、出事我有份」的法律承諾。長官在報告上蓋章,等於放棄了日後「我完全不知情」的退路。法律也留了兩個務實的口子:純內部使用的會計報告,長官可以免簽;報告彙訂成冊的話,長官和主辦會計只要在封面簽章就好,不必每頁都簽。但這兩個是「簡化」,不是「免責」,封面那一個章扛的,仍是整冊的責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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