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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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報告簿籍及憑證上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用別字或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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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80 條規定,會計報告、簿籍及憑證上的簽名或蓋章不得用別字或別號,以使簽章人與真實身分綁定。
Q · 在公務會計文件上可以簽藝術簽名或別號嗎?
不可以,會計法 80 條禁用別字別號
依會計法第 80 條,會計報告、簿籍及憑證上的簽名或蓋章,不得使用別字或別號。理由在於別字、別號無法穩定對應到真實身分,等於替簽署人留下「那不是我簽的」否認空間。要求本名正字簽署,是把簽章人與身分鎖死,確保責任歸屬可追究。沿用多年的個人化花式簽名,在政府會計文件上其實屬於不合規。
深度解讀
一條只有一句話的法律,堵的卻是一個很現實的卸責漏洞。第80條規定:會計報告、簿籍及憑證上的簽名或蓋章,不得使用別字或別號。看起來只是要求你「簽名要簽正字、不要簽花名」,但背後的邏輯很尖銳:如果允許用別字、別號簽署,一個人就可以替自己留下「那不是我簽的」的退路,日後出事時否認到底。要求用本名正字簽署,等於把簽章人和真實身分牢牢鎖在一起,誰簽的就是誰,事後賴不掉。對承辦人員來說,這是一個小到容易忽略、卻可能在究責時放大的細節:用了多年的個人化簽名或別號,在政府會計文件上其實是不合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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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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