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應各編以順序號數,其號數均應每年度重編一次。但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整理期間內補編之報告,仍續編該終了年度之順序號數。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81 條規定政府四類會計報告應各編順序號數,且每一會計年度重編一次,整理期間補編者續編舊年度號數。
Q · 政府會計報告的流水號是一路連號,還是每年重編?
每年度重編一次,整理期間補編者續編舊年度號
依會計法第 81 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四類會計報告,應各自編列順序號數,且每一會計年度重新起編一次,所以「今年的第 3 號」和「去年的第 3 號」是兩份不同報告。唯一例外是會計年度終了後整理期間內補編、屬於去年度的報告,仍續編該終了年度的尾號,以免去年的帳混進新年度。跨年度比對報告時,必須連同年度一起報號,否則無法辨識。
政府每年產出成千上萬份會計報告,這條規定它們怎麼編號:四類主要報告(會計法第32條第1項第1到4款)各自編一條流水號,而且每個年度都從頭重編一次。聽起來像枯燥的文書規則,但流水號其實是一道防線。連續、不間斷的序號意味著沒有任何一份報告被偷偷抽掉、補進去或調換順序。當你想知道一筆公帑去哪了,第一個要看的就是報告序號有沒有斷號或重號。會計年度終了後的整理期間補編的報告,例外地接續去年的號碼,這是為了讓「屬於去年的帳」不會混進新年度,這個細節在跨年度查帳時是判斷時點的關鍵。
會計法第 81 條為政府會計報告之編號規範,要求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四類會計報告各自編列順序號數,且號數每一會計年度重新起編一次;惟會計年度終了後整理期間內補編之報告,例外續用該終了年度之號數,以確保各筆帳務的歸屬年度明確、序列完整可稽核。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因為會計以年度為結算單位。每年重編讓「這個號碼屬於哪一年」一目了然,年度決算時才能乾淨切割。會計法第32條第1項列的四類報告各自編號,彼此不混。唯一的例外是整理期間補編的舊年度報告,它要續編去年的尾號,這個但書是判斷一筆帳該算哪一年的關鍵。
不一定,但一定值得問。跳號可能是作廢、合併或保留號的正當結果,也可能是報告被抽換的痕跡。差別在於機關能不能提出書面說明。查帳的人真正怕的不是跳號,是「跳號卻沒人能解釋為什麼」,所以提問時要逼出書面理由,而不是接受口頭帶過。
規定政府四類會計報告各編順序號數,且每一會計年度重編一次,整理期間補編者續編舊年度號。
指會計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所列的四類會計報告,各自獨立編號互不相混。
會計年度終了後,於整理該年度帳務的期間才補做、且屬於去年度的報告,續用去年度尾號。
連續不間斷的序號讓事後抽換、補做、插入藏不住,任何竄改都會在序列上留下斷裂痕跡。
調閱年度報告 → 依時間排列序號 → 標出斷號重號 → 辨識補編是否續舊號 → 針對異常具體查詢。
續編該終了年度的尾號,不可開新年度第 1 號,否則去年與今年的帳會混淆。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調卷,針對特定斷號重號提出書面查詢或檢舉,要求機關書面說明理由。
調出編號底稿逐號對應報告,補編者引本條但書說明續舊號依據,跳號附作廢或保留號書面紀錄。
新報告編入當年度新序列從第 1 號起編;補編報告續舊年度尾號,歸屬上一年度。
不一定。可能是作廢、合併或保留號,差別在機關能否提出書面理由,無法解釋才是警訊。
| 比較面向 | 當年度新報告 | 整理期間補編報告 |
|---|---|---|
| 編號方式 | 編入當年度新序列,每年度從第 1 號起編 | 續編該終了年度之尾號,不開新年度號 |
| 帳務歸屬年度 | 屬編號當年度 | 屬上一個(終了)年度 |
| 編錯的後果 | — | 若誤開新年度號,去年與今年的帳將混淆難以切割 |
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切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應各編以順序號數,其號數均應每年度重編一次。但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整理期間內補編之報告,仍續編該終了年度之順序號數。
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切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應各編以順序號數,其號數均應每年度重編一次。但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整理期間內補編之報告,仍續編該終了年度之順序號數。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