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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會計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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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應各編以順序號數,其號數均應每年度重編一次。但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整理期間內補編之報告,仍續編該終了年度之順序號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81 條規定政府四類會計報告應各編順序號數,且每一會計年度重編一次,整理期間補編者續編舊年度號數。

Q · 政府會計報告的流水號是一路連號,還是每年重編?

每年度重編一次,整理期間補編者續編舊年度號

依會計法第 81 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四類會計報告,應各自編列順序號數,且每一會計年度重新起編一次,所以「今年的第 3 號」和「去年的第 3 號」是兩份不同報告。唯一例外是會計年度終了後整理期間內補編、屬於去年度的報告,仍續編該終了年度的尾號,以免去年的帳混進新年度。跨年度比對報告時,必須連同年度一起報號,否則無法辨識。

白話解讀

政府每年產出成千上萬份會計報告,這條規定它們怎麼編號:四類主要報告(會計法第32條第1項第1到4款)各自編一條流水號,而且每個年度都從頭重編一次。聽起來像枯燥的文書規則,但流水號其實是一道防線。連續、不間斷的序號意味著沒有任何一份報告被偷偷抽掉、補進去或調換順序。當你想知道一筆公帑去哪了,第一個要看的就是報告序號有沒有斷號或重號。會計年度終了後的整理期間補編的報告,例外地接續去年的號碼,這是為了讓「屬於去年的帳」不會混進新年度,這個細節在跨年度查帳時是判斷時點的關鍵。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81 條為政府會計報告之編號規範,要求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四類會計報告各自編列順序號數,且號數每一會計年度重新起編一次;惟會計年度終了後整理期間內補編之報告,例外續用該終了年度之號數,以確保各筆帳務的歸屬年度明確、序列完整可稽核。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報告為什麼不一路連續編號就好,每年重編不是很麻煩?

因為會計以年度為結算單位。每年重編讓「這個號碼屬於哪一年」一目了然,年度決算時才能乾淨切割。會計法第32條第1項列的四類報告各自編號,彼此不混。唯一的例外是整理期間補編的舊年度報告,它要續編去年的尾號,這個但書是判斷一筆帳該算哪一年的關鍵。

Q2報告序號跳號就代表有問題嗎?

不一定,但一定值得問。跳號可能是作廢、合併或保留號的正當結果,也可能是報告被抽換的痕跡。差別在於機關能不能提出書面說明。查帳的人真正怕的不是跳號,是「跳號卻沒人能解釋為什麼」,所以提問時要逼出書面理由,而不是接受口頭帶過。

Q3會計法第 81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政府四類會計報告各編順序號數,且每一會計年度重編一次,整理期間補編者續編舊年度號。

Q4第 81 條的四類報告是哪四類?

指會計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所列的四類會計報告,各自獨立編號互不相混。

Q5什麼是整理期間補編的報告?

會計年度終了後,於整理該年度帳務的期間才補做、且屬於去年度的報告,續用去年度尾號。

Q6報告流水號為什麼算內控證據?

連續不間斷的序號讓事後抽換、補做、插入藏不住,任何竄改都會在序列上留下斷裂痕跡。

Q7怎麼用報告序號查政府帳目?

調閱年度報告 → 依時間排列序號 → 標出斷號重號 → 辨識補編是否續舊號 → 針對異常具體查詢。

Q8整理期間補編報告該怎麼編號?

續編該終了年度的尾號,不可開新年度第 1 號,否則去年與今年的帳會混淆。

Q9發現序號異常要怎麼檢舉?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調卷,針對特定斷號重號提出書面查詢或檢舉,要求機關書面說明理由。

Q10被質疑編號異常的會計人員該怎麼自保?

調出編號底稿逐號對應報告,補編者引本條但書說明續舊號依據,跳號附作廢或保留號書面紀錄。

Q11當年度新報告 vs 整理期間補編報告,編號差在哪?

新報告編入當年度新序列從第 1 號起編;補編報告續舊年度尾號,歸屬上一年度。

Q12序號跳號一定代表舞弊嗎?

不一定。可能是作廢、合併或保留號,差別在機關能否提出書面理由,無法解釋才是警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當年度新報告整理期間補編報告
編號方式編入當年度新序列,每年度從第 1 號起編續編該終了年度之尾號,不開新年度號
帳務歸屬年度屬編號當年度屬上一個(終了)年度
編錯的後果若誤開新年度號,去年與今年的帳將混淆難以切割

當年度新報告

編號方式
編入當年度新序列,每年度從第 1 號起編
帳務歸屬年度
屬編號當年度
編錯的後果

整理期間補編報告

編號方式
續編該終了年度之尾號,不開新年度號
帳務歸屬年度
屬上一個(終了)年度
編錯的後果
若誤開新年度號,去年與今年的帳將混淆難以切割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切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

(0610331 全文修正)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應各編以順序號數,其號數均應每年度重編一次。但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整理期間內補編之報告,仍續編該終了年度之順序號數。

(0240705 制定)

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切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

(0610331 全文修正)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應各編以順序號數,其號數均應每年度重編一次。但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整理期間內補編之報告,仍續編該終了年度之順序號數。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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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81 條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應各編以順序號數,其號數均應每年度重編一次。但在會計年度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