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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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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應各編以順序號數,其號數均應每年度重編一次。但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整理期間內補編之報告,仍續編該終了年度之順序號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81 條規定政府四類會計報告應各編順序號數,且每一會計年度重編一次,整理期間補編者續編舊年度號數。

Q · 政府會計報告的流水號是一路連號,還是每年重編?

每年度重編一次,整理期間補編者續編舊年度號

依會計法第 81 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四類會計報告,應各自編列順序號數,且每一會計年度重新起編一次,所以「今年的第 3 號」和「去年的第 3 號」是兩份不同報告。唯一例外是會計年度終了後整理期間內補編、屬於去年度的報告,仍續編該終了年度的尾號,以免去年的帳混進新年度。跨年度比對報告時,必須連同年度一起報號,否則無法辨識。

深度解讀

政府每年產出成千上萬份會計報告,這條規定它們怎麼編號:四類主要報告(會計法第32條第1項第1到4款)各自編一條流水號,而且每個年度都從頭重編一次。聽起來像枯燥的文書規則,但流水號其實是一道防線。連續、不間斷的序號意味著沒有任何一份報告被偷偷抽掉、補進去或調換順序。當你想知道一筆公帑去哪了,第一個要看的就是報告序號有沒有斷號或重號。會計年度終了後的整理期間補編的報告,例外地接續去年的號碼,這是為了讓「屬於去年的帳」不會混進新年度,這個細節在跨年度查帳時是判斷時點的關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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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81 條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應各編以順序號數,其號數均應每年度重編一次。但在會計年度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