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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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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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78 條規定,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貯存體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Q · 會計法第78條到底要求做什麼?
用完的會計檔案要分年編號歸檔並做目錄
依會計法第 78 條,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都必須分年編號收藏,並製作目錄備查。重點不是「有留著」,而是「分年編號+查得到」。沒編號、沒目錄的檔案堆,在審計與調查時形同沒有保存。本條只管歸檔方式,保存年限另見第 83 條與第 84 條。
深度解讀
一筆五年前的政府支出突然被監察院翻出來查,能不能還原真相,往往就賭在這條看似最平凡的規定上。第78條要求:使用完畢的會計報告、簿籍、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的貯存體,以及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都要「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翻成白話就是:花完的每一筆錢、記過的每一本帳,事後不能隨手堆進倉庫,要按年度編號、歸檔、還要做一份目錄讓人查得到。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到要寫進法律?因為政府會計的可信度,不在花錢的當下,而在事後能不能被完整調出來重看。沒有編號和目錄的檔案堆,等於資料還在、卻誰也找不到,這在審計和究責的時候,跟銷毀沒有兩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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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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