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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會計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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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78 條規定,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貯存體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Q · 會計法第78條到底要求做什麼?

用完的會計檔案要分年編號歸檔並做目錄

依會計法第 78 條,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都必須分年編號收藏,並製作目錄備查。重點不是「有留著」,而是「分年編號+查得到」。沒編號、沒目錄的檔案堆,在審計與調查時形同沒有保存。本條只管歸檔方式,保存年限另見第 83 條與第 84 條。

白話解讀

一筆五年前的政府支出突然被監察院翻出來查,能不能還原真相,往往就賭在這條看似最平凡的規定上。第78條要求:使用完畢的會計報告、簿籍、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的貯存體,以及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都要「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翻成白話就是:花完的每一筆錢、記過的每一本帳,事後不能隨手堆進倉庫,要按年度編號、歸檔、還要做一份目錄讓人查得到。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到要寫進法律?因為政府會計的可信度,不在花錢的當下,而在事後能不能被完整調出來重看。沒有編號和目錄的檔案堆,等於資料還在、卻誰也找不到,這在審計和究責的時候,跟銷毀沒有兩樣。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78 條為政府會計檔案保存的程序性規範,要求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須分年編號收藏並製作目錄備查,以確保事後審計、監察與司法究責時得以完整、即時調閱原始紀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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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舊的會計憑證和帳冊,是不是放著不丟就算有保存?

不夠。第78條要求的是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也就是要按年度編號、歸檔,還要有一份查得到的目錄。一堆沒編號、調不出的檔案,在審計或調查時形同沒有保存。真正會被檢驗的不是你有沒有留,而是有人來要時你多快調得出來,目錄就是那把鑰匙。

Q2會計資料都電子化了,存在硬碟裡還要管這條嗎?

要。第78條明文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納入,硬碟、磁帶等貯存體一樣要分年編號收藏。電子化只是換了載體,保存與可檢索的責任沒有消失,還多了讀取相容與毀損風險,定期確認舊資料還讀得出來,是電子時代特有的隱形地雷。

Q3會計法第78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會計檔案的歸檔程序,要求用完的會計報告、簿籍、貯存體與裝訂成冊憑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Q4什麼會計檔案要分年編號收藏?

使用完畢的會計報告、簿籍、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以及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四類全包。

Q5什麼叫製目錄備查?

製作記明年度、類別、編號、存放位置的目錄,讓審計或調查時能即時檢索調出對應檔案。

Q6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是什麼?

指以電子或機器方式處理的會計資料所存放的載體,例如硬碟、磁帶,這些一樣要編號歸檔。

Q7會計檔案要怎麼依第78條歸檔?

使用完畢即啟動 → 依會計年度編號 → 收藏歸檔 → 製目錄備查 → 定期核對目錄與實物。

Q8會計檔案目錄要記哪些欄位?

建議至少記明年度、類別、編號、存放位置,紙本與電子貯存體都列入,方便日後即時檢索。

Q9電子會計貯存體怎麼長期保存?

分年編號歸檔外,須定期確認讀取相容與防毀,避免年代久遠後資料還在卻讀不出來。

Q10交接時怎麼驗收前手的會計檔案?

簽收前逐項核對分年編號是否齊全、目錄是否完整,缺漏在簽收前挑出,責任仍在前手。

Q11會計法78條 vs 83條差在哪?

第78條管怎麼歸檔(分年編號+目錄),第83條管會計憑證保存幾年(至少2年),層次不同。

Q12會計法78條 vs 84條差在哪?

第78條是歸檔方式,第84條規定報告、帳簿、貯存體、處理手冊的保存年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78條第83條第84條
規範重點分年編號收藏+製目錄備查會計憑證保存年限(至少2年)會計報告/帳簿/貯存體保存年限
管的階段歸檔與檢索(怎麼存)保存期間(存多久)保存期間(存多久)
適用對象報告/簿籍/貯存體/憑證全包各種會計憑證報告、帳簿、貯存體、處理手冊

第78條

規範重點
分年編號收藏+製目錄備查
管的階段
歸檔與檢索(怎麼存)
適用對象
報告/簿籍/貯存體/憑證全包

第83條

規範重點
會計憑證保存年限(至少2年)
管的階段
保存期間(存多久)
適用對象
各種會計憑證

第84條

規範重點
會計報告/帳簿/貯存體保存年限
管的階段
保存期間(存多久)
適用對象
報告、帳簿、貯存體、處理手冊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各機關主辦會計事務之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管主辦審計人員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計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0610331 全文修正)

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705 制定)

各機關主辦會計事務之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管主辦審計人員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計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0610331 全文修正)

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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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78 條規定:「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7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