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78 條規定,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貯存體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Q · 會計法第78條到底要求做什麼?
用完的會計檔案要分年編號歸檔並做目錄
依會計法第 78 條,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都必須分年編號收藏,並製作目錄備查。重點不是「有留著」,而是「分年編號+查得到」。沒編號、沒目錄的檔案堆,在審計與調查時形同沒有保存。本條只管歸檔方式,保存年限另見第 83 條與第 84 條。
一筆五年前的政府支出突然被監察院翻出來查,能不能還原真相,往往就賭在這條看似最平凡的規定上。第78條要求:使用完畢的會計報告、簿籍、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的貯存體,以及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都要「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翻成白話就是:花完的每一筆錢、記過的每一本帳,事後不能隨手堆進倉庫,要按年度編號、歸檔、還要做一份目錄讓人查得到。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到要寫進法律?因為政府會計的可信度,不在花錢的當下,而在事後能不能被完整調出來重看。沒有編號和目錄的檔案堆,等於資料還在、卻誰也找不到,這在審計和究責的時候,跟銷毀沒有兩樣。
會計法第 78 條為政府會計檔案保存的程序性規範,要求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須分年編號收藏並製作目錄備查,以確保事後審計、監察與司法究責時得以完整、即時調閱原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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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夠。第78條要求的是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也就是要按年度編號、歸檔,還要有一份查得到的目錄。一堆沒編號、調不出的檔案,在審計或調查時形同沒有保存。真正會被檢驗的不是你有沒有留,而是有人來要時你多快調得出來,目錄就是那把鑰匙。
要。第78條明文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納入,硬碟、磁帶等貯存體一樣要分年編號收藏。電子化只是換了載體,保存與可檢索的責任沒有消失,還多了讀取相容與毀損風險,定期確認舊資料還讀得出來,是電子時代特有的隱形地雷。
規範政府會計檔案的歸檔程序,要求用完的會計報告、簿籍、貯存體與裝訂成冊憑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使用完畢的會計報告、簿籍、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以及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四類全包。
製作記明年度、類別、編號、存放位置的目錄,讓審計或調查時能即時檢索調出對應檔案。
指以電子或機器方式處理的會計資料所存放的載體,例如硬碟、磁帶,這些一樣要編號歸檔。
使用完畢即啟動 → 依會計年度編號 → 收藏歸檔 → 製目錄備查 → 定期核對目錄與實物。
建議至少記明年度、類別、編號、存放位置,紙本與電子貯存體都列入,方便日後即時檢索。
分年編號歸檔外,須定期確認讀取相容與防毀,避免年代久遠後資料還在卻讀不出來。
簽收前逐項核對分年編號是否齊全、目錄是否完整,缺漏在簽收前挑出,責任仍在前手。
第78條管怎麼歸檔(分年編號+目錄),第83條管會計憑證保存幾年(至少2年),層次不同。
第78條是歸檔方式,第84條規定報告、帳簿、貯存體、處理手冊的保存年限。
| 項目 | 第78條 | 第83條 | 第84條 |
|---|---|---|---|
| 規範重點 | 分年編號收藏+製目錄備查 | 會計憑證保存年限(至少2年) | 會計報告/帳簿/貯存體保存年限 |
| 管的階段 | 歸檔與檢索(怎麼存) | 保存期間(存多久) | 保存期間(存多久) |
| 適用對象 | 報告/簿籍/貯存體/憑證全包 | 各種會計憑證 | 報告、帳簿、貯存體、處理手冊 |
各機關主辦會計事務之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管主辦審計人員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計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簿籍、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及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機關主辦會計事務之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管主辦審計人員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計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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