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者,因機器性能限制,得不適用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之規定。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77 條規定,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者因機器性能限制,得不適用第 68 條及第 72 條至第 76 條的紙本帳簿規定,但僅豁免形式、不豁免稽核實質。
Q · 會計改用電腦處理後,紙本帳簿那些規定是不是都不用遵守了?
不是,只豁免機器做不到的部分
依會計法第 77 條,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者,因機器性能限制,得不適用第 68 條(空白頁劃線註銷)及第 72 條至第 76 條(帳簿首頁標記、裝訂、更正、更換等)的規定。但豁免的前提是「因機器性能限制」而真正做不到,且只豁免做不到的那部分;紀錄正確、可稽核、能還原的核心要求一個都不能少。系統做得到的稽核機制,仍須以權限控管、修改軌跡等方式達成。
法律寫於紙本帳簿的年代,卻必須面對電腦處理會計資料的現實,第77條就是這兩個世界之間的橋。它說: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的機關,因為機器性能的限制,可以「不適用」第68條、第72條到第76條的規定。意思是,前面那些針對手寫帳簿設計的規矩,例如帳簿怎麼裝訂、怎麼劃線更正、怎麼換帳本、空白頁怎麼作廢,遇到電腦系統就不一定適用,因為你根本沒有實體帳本可以蓋作廢章。你要看懂的重點是:這不是給機關偷懶的免死金牌。它只豁免「因機器性能限制而做不到」的部分,紀錄要正確、要可稽核、要能還原的核心要求一個都沒少。把電腦化當成可以跳過內控的藉口,是對這條最危險的誤讀。
會計法第 77 條為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的豁免性規範:當機關採用電腦等機器處理會計資料,因機器性能限制而無法遵守第 68 條、第 72 條至第 76 條針對手寫帳簿設計的形式規定時,得不適用該等條文,但實質的紀錄正確性與可稽核要求不受豁免。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是。第77條只豁免「因機器性能限制」而做不到的部分,且限定在第68條與第72至76條這幾條。系統做得到的稽核、可追溯、紀錄正確要求一條都不能少。審計判斷的不是你有沒有用電腦,而是被豁免的紙本要求有沒有用系統機制補上。
如果確實是機器性能限制,第77條給了豁免空間,是合法的。但你要能說明為什麼做不到以及用什麼替代。如果其實系統可以做、只是沒去設定,就不在豁免範圍。把豁免項目和替代機制寫成對照表存檔,被查核時比口頭解釋更有用。
規範機關採用電腦等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時,因機器性能限制得不適用第68條及第72條至第76條這些針對手寫帳簿設計的形式規定,但實質的紀錄正確與可稽核要求不受豁免。
第68條(空白頁劃線註銷)與第72條至第76條(帳簿首頁標記、裝訂、繕寫更正、帳簿更換等),多為紙本帳簿的形式要求。
指系統因技術本質而做不到某項紙本形式要求,例如沒有實體帳本可蓋作廢章;不包括系統做得到、只是沒設定的情況。
法律授予裁量空間,特定條件下無須適用某些規定,但不是全面解除義務,實質稽核要求仍在。
逐條盤點第68、72-76條哪些做不到 → 確認系統替代機制 → 製作豁免對照表 → 驗收當下留存。
先確認該項是否落在第77條豁免範圍,是的話拿出系統限制的具體證明,同時提出替代稽核機制。
權限控管、操作軌跡、修改紀錄等,承接原本紙本作廢與劃線更正的防竄改任務。
要,建議在系統驗收時點即留存「豁免項目—做不到原因—替代措施」對照表,事後補做說服力大打折扣。
做不到屬機器性能限制可豁免;做得到只是沒去設定,不在豁免範圍,硬辯不利,及早補正較好。
豁免的只是紙本形式(如蓋作廢章),紀錄正確、可稽核、可還原的實質內控不受豁免。
| 比較面向 | paper | machine |
|---|---|---|
| 適用對象 | 手寫紙本帳簿(第68、72-76條) |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第77條豁免) |
| 空白頁處理 | 劃線註銷、蓋章作廢 | 得豁免,由系統存取控制與log替代 |
| 更正方式 | 原登記員劃線更正並蓋章 | 得豁免,由修改軌跡紀錄替代 |
| 豁免本質 | — | 僅豁免形式,紀錄正確與可稽核不受豁免 |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
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者,因機器性能限制,得不適用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之規定。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
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者,因機器性能限制,得不適用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