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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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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者,因機器性能限制,得不適用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77 條規定,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者因機器性能限制,得不適用第 68 條及第 72 條至第 76 條的紙本帳簿規定,但僅豁免形式、不豁免稽核實質。

Q · 會計改用電腦處理後,紙本帳簿那些規定是不是都不用遵守了?

不是,只豁免機器做不到的部分

依會計法第 77 條,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者,因機器性能限制,得不適用第 68 條(空白頁劃線註銷)及第 72 條至第 76 條(帳簿首頁標記、裝訂、更正、更換等)的規定。但豁免的前提是「因機器性能限制」而真正做不到,且只豁免做不到的那部分;紀錄正確、可稽核、能還原的核心要求一個都不能少。系統做得到的稽核機制,仍須以權限控管、修改軌跡等方式達成。

白話解讀

法律寫於紙本帳簿的年代,卻必須面對電腦處理會計資料的現實,第77條就是這兩個世界之間的橋。它說: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的機關,因為機器性能的限制,可以「不適用」第68條、第72條到第76條的規定。意思是,前面那些針對手寫帳簿設計的規矩,例如帳簿怎麼裝訂、怎麼劃線更正、怎麼換帳本、空白頁怎麼作廢,遇到電腦系統就不一定適用,因為你根本沒有實體帳本可以蓋作廢章。你要看懂的重點是:這不是給機關偷懶的免死金牌。它只豁免「因機器性能限制而做不到」的部分,紀錄要正確、要可稽核、要能還原的核心要求一個都沒少。把電腦化當成可以跳過內控的藉口,是對這條最危險的誤讀。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77 條為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的豁免性規範:當機關採用電腦等機器處理會計資料,因機器性能限制而無法遵守第 68 條、第 72 條至第 76 條針對手寫帳簿設計的形式規定時,得不適用該等條文,但實質的紀錄正確性與可稽核要求不受豁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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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會計改用電腦處理後,是不是帳簿那些規定就都不用遵守了?

不是。第77條只豁免「因機器性能限制」而做不到的部分,且限定在第68條與第72至76條這幾條。系統做得到的稽核、可追溯、紀錄正確要求一條都不能少。審計判斷的不是你有沒有用電腦,而是被豁免的紙本要求有沒有用系統機制補上。

Q2系統商說某些紙本帳簿規定做不到,這樣合法嗎?

如果確實是機器性能限制,第77條給了豁免空間,是合法的。但你要能說明為什麼做不到以及用什麼替代。如果其實系統可以做、只是沒去設定,就不在豁免範圍。把豁免項目和替代機制寫成對照表存檔,被查核時比口頭解釋更有用。

Q3會計法第77條是什麼?

規範機關採用電腦等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時,因機器性能限制得不適用第68條及第72條至第76條這些針對手寫帳簿設計的形式規定,但實質的紀錄正確與可稽核要求不受豁免。

Q4第77條豁免了哪些條文?

第68條(空白頁劃線註銷)與第72條至第76條(帳簿首頁標記、裝訂、繕寫更正、帳簿更換等),多為紙本帳簿的形式要求。

Q5什麼叫因機器性能限制?

指系統因技術本質而做不到某項紙本形式要求,例如沒有實體帳本可蓋作廢章;不包括系統做得到、只是沒設定的情況。

Q6得不適用是什麼意思?

法律授予裁量空間,特定條件下無須適用某些規定,但不是全面解除義務,實質稽核要求仍在。

Q7導入會計系統時怎麼運用第77條?

逐條盤點第68、72-76條哪些做不到 → 確認系統替代機制 → 製作豁免對照表 → 驗收當下留存。

Q8被審計質疑沒依紙本規定辦理怎麼辦?

先確認該項是否落在第77條豁免範圍,是的話拿出系統限制的具體證明,同時提出替代稽核機制。

Q9豁免後系統要補上什麼機制?

權限控管、操作軌跡、修改紀錄等,承接原本紙本作廢與劃線更正的防竄改任務。

Q10豁免要不要留書面紀錄?

要,建議在系統驗收時點即留存「豁免項目—做不到原因—替代措施」對照表,事後補做說服力大打折扣。

Q11系統做不到 vs 沒設定,差在哪?

做不到屬機器性能限制可豁免;做得到只是沒去設定,不在豁免範圍,硬辯不利,及早補正較好。

Q12第77條豁免形式 vs 豁免內控,差在哪?

豁免的只是紙本形式(如蓋作廢章),紀錄正確、可稽核、可還原的實質內控不受豁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apermachine
適用對象手寫紙本帳簿(第68、72-76條)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第77條豁免)
空白頁處理劃線註銷、蓋章作廢得豁免,由系統存取控制與log替代
更正方式原登記員劃線更正並蓋章得豁免,由修改軌跡紀錄替代
豁免本質僅豁免形式,紀錄正確與可稽核不受豁免

paper

適用對象
手寫紙本帳簿(第68、72-76條)
空白頁處理
劃線註銷、蓋章作廢
更正方式
原登記員劃線更正並蓋章
豁免本質

machine

適用對象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第77條豁免)
空白頁處理
得豁免,由系統存取控制與log替代
更正方式
得豁免,由修改軌跡紀錄替代
豁免本質
僅豁免形式,紀錄正確與可稽核不受豁免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

(0610331 全文修正)

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者,因機器性能限制,得不適用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之規定。

(0240705 制定)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

(0610331 全文修正)

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者,因機器性能限制,得不適用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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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77 條規定:「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者,因機器性能限制,得不適用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7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