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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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報告,經該管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應交其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之;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並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及綜合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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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86 條要求分會計機關報告經長官核閱後,再交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並於必要時作成統制紀錄與綜合報告。
Q · 長官核閱過的會計報告,為什麼還要會計人員再查核?
核閱看政策、查核看帳目,兩道關卡分開把關
依會計法第 86 條,分會計機關報告經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仍應交主辦會計人員查核。核閱看的是政策面與大方向,查核看的是帳目逐筆是否相符;遇有統制(集中勾稽分散帳目)或綜合(合併多單位帳目)需要時,並應分別作成統制紀錄與綜合報告,形成防止單一環節作假的內控設計。
深度解讀
長官核閱過的報告,不代表帳就對了。第86條設了第二道關卡:報告經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還要交給主辦會計人員「查核」。為什麼?因為長官看的是大方向、合不合政策,真正逐筆勾稽帳目對不對、數字兜不兜得起來的,是專業會計人員。這條還埋了一個關鍵動作:遇有「統制」(把分散的帳集中管控、互相勾稽)或「綜合」(把多個單位的帳合併呈現)需要時,要分別做成統制紀錄和綜合報告。對主計人員來說,這不是流程形式,而是帳帳相符、防止單一環節作假的內控設計。你若在政府部門經手報表,漏了這層查核,出事時責任會直接落到你頭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名詞
- 會計法 第 85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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