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報告,經該管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應交其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之;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並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及綜合之報告。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86 條要求分會計機關報告經長官核閱後,再交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並於必要時作成統制紀錄與綜合報告。
Q · 長官核閱過的會計報告,為什麼還要會計人員再查核?
核閱看政策、查核看帳目,兩道關卡分開把關
依會計法第 86 條,分會計機關報告經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仍應交主辦會計人員查核。核閱看的是政策面與大方向,查核看的是帳目逐筆是否相符;遇有統制(集中勾稽分散帳目)或綜合(合併多單位帳目)需要時,並應分別作成統制紀錄與綜合報告,形成防止單一環節作假的內控設計。
長官核閱過的報告,不代表帳就對了。第86條設了第二道關卡:報告經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還要交給主辦會計人員「查核」。為什麼?因為長官看的是大方向、合不合政策,真正逐筆勾稽帳目對不對、數字兜不兜得起來的,是專業會計人員。這條還埋了一個關鍵動作:遇有「統制」(把分散的帳集中管控、互相勾稽)或「綜合」(把多個單位的帳合併呈現)需要時,要分別做成統制紀錄和綜合報告。對主計人員來說,這不是流程形式,而是帳帳相符、防止單一環節作假的內控設計。你若在政府部門經手報表,漏了這層查核,出事時責任會直接落到你頭上。
會計法第 86 條規範政府分會計機關會計報告的查核程序:報告經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須再交由主辦會計人員實質查核;遇有統制(集中勾稽分散帳目)或綜合(合併多單位帳目)需要時,應分別作成統制紀錄與綜合報告,構成帳帳相符的政府會計內控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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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核閱和查核是兩種把關。長官核閱看的是政策面、合理性;主辦會計人員查核(第86條)看的是帳目逐筆對不對、有沒有勾稽錯誤。內行人提示:這層分工是內控設計,真出事時「長官核過」救不了沒做實質查核的會計人員,責任仍會回到查核這一關。
統制是把分散的明細帳集中到一個總帳統一管控,讓總帳和明細帳互相勾稽。第86條要求有需要時要分別做成統制紀錄。內行人提示:統制帳和明細帳一旦對不起來,通常代表中間某個環節出了問題,這正是審計和政風最先盯的地方。
查核時應把發現的疑點書面記錄下來。內行人提示:這份紀錄日後是釐清責任歸屬的關鍵證據,也是審計與政風最先檢視的環節,等於替自己留了一條免責的後路。
規定分會計機關報告經長官核閱後仍要交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並於有統制或綜合需要時分別作成統制紀錄與綜合報告。
核閱是程序面、政策面同意看大方向;查核是逐筆勾稽帳目對不對的實質審核,責任不因長官簽名而轉移。
把分散明細帳集中到總帳統一管控、互相勾稽的紀錄,統制帳與明細帳對不起來常是弊端第一個訊號。
把多個單位帳目合併呈現的報告,用於整體掌握同層級各分會計機關的財務全貌。
報告編製(§85)→ 長官核閱 → 主辦會計人員查核 → 視需要作統制紀錄 → 視需要作綜合報告。
把分散在各單位的明細帳集中到總帳,建立勾稽關係,比對總帳與明細帳餘額是否相符。
將疑點書面記錄,作為釐清責任歸屬的證據,必要時退回更正並通報主管,避免拖到審計階段。
留存書面查核紀錄與疑點清單,是日後免責與釐清責任歸屬的關鍵證據。
核閱只擔保程序與政策合理,不擔保帳目正確;查核才是逐筆確認帳對不對,責任落在會計人員。
| 比較面向 | review_kanyue | audit_chahe |
|---|---|---|
| 把關目的 | 看該不該(政策面、合理性) | 看對不對(帳目逐筆勾稽) |
| 執行者 | 上級機關長官 | 主辦會計人員 |
| 責任歸屬 | 程序同意,不擔保帳目正確 | 實質查核,出錯責任直接落在會計人員 |
| 法律性質 | 程序核可 | 法定內控查核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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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會計事務,對於原料、人工及其他費用,應為詳備之紀錄及精密之計算,並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
前條報告,經該管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應交其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之;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並應分別為統制之記錄及綜合之報告。
成本會計事務,對於原料、人工及其他費用,應為詳備之紀錄及精密之計算,並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
前條報告,經該管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應交其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之;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並應分別為統制之記錄及綜合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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