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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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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報告,經該管上級機關長官閱後,應交其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之;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並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及綜合之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86 條要求分會計機關報告經長官核閱後,再交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並於必要時作成統制紀錄與綜合報告。

Q · 長官核閱過的會計報告,為什麼還要會計人員再查核?

核閱看政策、查核看帳目,兩道關卡分開把關

依會計法第 86 條,分會計機關報告經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仍應交主辦會計人員查核。核閱看的是政策面與大方向,查核看的是帳目逐筆是否相符;遇有統制(集中勾稽分散帳目)或綜合(合併多單位帳目)需要時,並應分別作成統制紀錄與綜合報告,形成防止單一環節作假的內控設計。

白話解讀

長官核閱過的報告,不代表帳就對了。第86條設了第二道關卡:報告經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還要交給主辦會計人員「查核」。為什麼?因為長官看的是大方向、合不合政策,真正逐筆勾稽帳目對不對、數字兜不兜得起來的,是專業會計人員。這條還埋了一個關鍵動作:遇有「統制」(把分散的帳集中管控、互相勾稽)或「綜合」(把多個單位的帳合併呈現)需要時,要分別做成統制紀錄和綜合報告。對主計人員來說,這不是流程形式,而是帳帳相符、防止單一環節作假的內控設計。你若在政府部門經手報表,漏了這層查核,出事時責任會直接落到你頭上。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86 條規範政府分會計機關會計報告的查核程序:報告經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須再交由主辦會計人員實質查核;遇有統制(集中勾稽分散帳目)或綜合(合併多單位帳目)需要時,應分別作成統制紀錄與綜合報告,構成帳帳相符的政府會計內控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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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長官都核准了,會計人員為什麼還要查核?

因為核閱和查核是兩種把關。長官核閱看的是政策面、合理性;主辦會計人員查核(第86條)看的是帳目逐筆對不對、有沒有勾稽錯誤。內行人提示:這層分工是內控設計,真出事時「長官核過」救不了沒做實質查核的會計人員,責任仍會回到查核這一關。

Q2「統制紀錄」到底是什麼,為什麼這麼重要?

統制是把分散的明細帳集中到一個總帳統一管控,讓總帳和明細帳互相勾稽。第86條要求有需要時要分別做成統制紀錄。內行人提示:統制帳和明細帳一旦對不起來,通常代表中間某個環節出了問題,這正是審計和政風最先盯的地方。

Q3會計報告查核發現問題該怎麼處理?

查核時應把發現的疑點書面記錄下來。內行人提示:這份紀錄日後是釐清責任歸屬的關鍵證據,也是審計與政風最先檢視的環節,等於替自己留了一條免責的後路。

Q4會計法第 86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分會計機關報告經長官核閱後仍要交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並於有統制或綜合需要時分別作成統制紀錄與綜合報告。

Q5核閱和查核差在哪?

核閱是程序面、政策面同意看大方向;查核是逐筆勾稽帳目對不對的實質審核,責任不因長官簽名而轉移。

Q6統制紀錄是什麼?

把分散明細帳集中到總帳統一管控、互相勾稽的紀錄,統制帳與明細帳對不起來常是弊端第一個訊號。

Q7綜合報告是什麼?

把多個單位帳目合併呈現的報告,用於整體掌握同層級各分會計機關的財務全貌。

Q8會計報告查核流程怎麼走?

報告編製(§85)→ 長官核閱 → 主辦會計人員查核 → 視需要作統制紀錄 → 視需要作綜合報告。

Q9統制紀錄怎麼做?

把分散在各單位的明細帳集中到總帳,建立勾稽關係,比對總帳與明細帳餘額是否相符。

Q10查核發現帳目不符要怎麼處理?

將疑點書面記錄,作為釐清責任歸屬的證據,必要時退回更正並通報主管,避免拖到審計階段。

Q11會計人員怎麼證明自己有盡查核責任?

留存書面查核紀錄與疑點清單,是日後免責與釐清責任歸屬的關鍵證據。

Q12長官核閱 vs 會計人員查核哪個能擔保帳對?

核閱只擔保程序與政策合理,不擔保帳目正確;查核才是逐筆確認帳對不對,責任落在會計人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view_kanyueaudit_chahe
把關目的看該不該(政策面、合理性)看對不對(帳目逐筆勾稽)
執行者上級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人員
責任歸屬程序同意,不擔保帳目正確實質查核,出錯責任直接落在會計人員
法律性質程序核可法定內控查核職責

review_kanyue

把關目的
看該不該(政策面、合理性)
執行者
上級機關長官
責任歸屬
程序同意,不擔保帳目正確
法律性質
程序核可

audit_chahe

把關目的
看對不對(帳目逐筆勾稽)
執行者
主辦會計人員
責任歸屬
實質查核,出錯責任直接落在會計人員
法律性質
法定內控查核職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TW會計法 86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成本會計事務,對於原料、人工及其他費用,應為詳備之紀錄及精密之計算,並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

(0610331 全文修正)

前條報告,經該管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應交其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之;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並應分別為統制之記錄及綜合之報告。

(0240705 制定)

成本會計事務,對於原料、人工及其他費用,應為詳備之紀錄及精密之計算,並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

(0610331 全文修正)

前條報告,經該管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應交其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之;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並應分別為統制之記錄及綜合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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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86 條規定:「前條報告,經該管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應交其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之;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並應分別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