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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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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分會計機關之會計報告,依次遞送至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長官核閱後,應交其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之;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並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或綜合之報告,呈送該管上級機關。
  2. 2.前項單位會計機關,如為第二級機關單位時,應按其需要,分別報告該級政府之主計、公庫、財物經理及審計等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87 條規定第二級機關會計報告須分別報送主計、公庫、財物經理、審計四個獨立機關,互相勾稽防弊。

Q · 縣市政府的帳到底有幾個機關在管?

四個:主計、公庫、財物經理、審計各自獨立

依會計法第 87 條第二項,第二級機關(如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會計報告,必須分別報送主計、公庫、財物經理及審計四個彼此獨立的機關。設計目的是讓四方資料能交叉勾稽、互相牽制,沒有任何單一機關能一手遮天,這是政府防弊的制度基礎。

深度解讀

政府的帳不是一步到位送上去的,它有一條清楚的爬升路線。第87條畫出這條路線:各級分會計機關的會計報告,要依序往上遞送到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由該機關長官核閱、主辦會計人員查核,有統制綜合需要時做成統制紀錄或綜合報告,再呈送上級。更關鍵的是第二項:當這個單位會計機關屬於「第二級機關」(例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層級),它的報告要分別送給四個獨立機關,主計、公庫、財物經理、審計。為什麼要分送四家?因為這四個機關彼此獨立、互相牽制,沒有任何一隻手能同時遮住四雙眼睛。你若以為政府的錢只有一個單位在管,這條會更新你的認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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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87 條規定:「各級分會計機關之會計報告,依次遞送至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長官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8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