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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會計法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單位會計機關得以其報告逕行分送各該政府之主計、公庫、財物經理及審計等機關。但有必要時,亦得呈由上級單位會計機關分別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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