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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89

快速跳轉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接到各單位會計機關、各單位會計基金之各種會計報告後,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以彙編各該政府之會計總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89條規定,主計機關彙整各單位會計報告後作統制紀錄,據以彙編政府會計總報告,作為決算與審計監督的基礎。

Q · 政府一整年的帳,最後彙編成哪份文件?

依會計法第89條彙編的「會計總報告」

依會計法第89條,各該政府的主計機關在收到各單位會計機關、各單位會計基金的各種會計報告後,遇有統制、綜合需要時,要先分別作成統制紀錄,據以彙編出整個政府的「會計總報告」。這份總報告是後續「決算」的編造基礎,也是民意機關與審計機關監督政府花錢的源頭文件。

白話解讀

你的縣市政府去年總共收了多少、花了多少、欠了多少,最後會濃縮成一份文件,叫「會計總報告」。第89條就是它的法源。各該政府的主計機關,在收到各單位會計機關、各單位會計基金的各種報告後,遇有統制、綜合需要時,要先做成統制紀錄,據以彙編出整個政府的會計總報告。這份報告為什麼重要?因為它是後面「決算」的基礎,而決算正是民意機關和審計監督政府花錢的總成績單。換句話說,第89條是把分散在幾百個單位的帳,匯流成一張全景圖的那道工序。沒有它,政府的財務就只是一堆對不起來的碎片。

法律定性

會計總報告,指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依會計法第89條,將各單位會計機關、各單位會計基金所送各種會計報告,經統制紀錄勾稽後彙編而成的政府整體帳務總成,為決算編造與審計監督之基礎文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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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會計總報告」和「決算」是同一個東西嗎?

不是。會計總報告是主計機關依第89條彙編的帳務總成,屬帳務作業產物;決算則是在會計總報告基礎上編製、再經審計機關審核後向民意機關負責的正式文件。監督要趁早,會計總報告彙編階段就能看出帳兜不兜得起來。

Q2主計機關彙編總報告時,「統制紀錄」扮演什麼角色?

統制紀錄是把各單位、各基金分散的帳集中勾稽的工具,第89條要求有需要時要先作統制紀錄,才能據以彙編總報告。統制帳和各單位明細對不起來,就是總報告出問題的第一個訊號,也是第90條差額核對要處理的源頭。

Q3誰負責彙編會計總報告?

各該政府的主計機關負責彙編,中央政府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地方政府為各該主計機關,依會計法第89條將所收各種會計報告統制彙編。

Q4會計總報告是什麼?

主計機關依會計法第89條彙編的政府整體帳務總成,把上百個單位的帳合成一張總表,是決算的底稿。

Q5會計總報告和決算差在哪?

總報告是帳務作業產物,決算是在其基礎上編製、經審計審核後對外負責的正式文件,監督時點不同。

Q6什麼是統制紀錄?

把各單位、各基金分散的帳集中勾稽的會計紀錄,總報告須據以彙編,也是差額核對的源頭。

Q7主計機關和審計機關差在哪?

主計機關彙編總報告(編帳端),審計機關審核決算(監督端),分屬行政與監察的不同職能。

Q8會計總報告怎麼查?

向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網站查閱依會計法第89條彙編的總報告,搭配決算與審計報告一起看。

Q9怎麼用會計總報告監督政府財政?

盯統制紀錄與各單位明細是否勾得起來,比等決算公布更早能看出帳的問題。

Q10會計總報告什麼時候公告?

總會計年度報告之公告依決算法規定(會計法第82條),通常隨決算程序對外。

Q11怎麼判斷總報告帳兜不兜得起來?

看第90條的差額核對:總報告與公庫、徵課、公債等紀錄是否一致,差額即風險訊號。

Q12會計總報告 vs 決算 哪個才是對外負責版本?

決算才是經審計審核後對民意機關負責的版本,會計總報告是它的內部底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會計總報告決算
法源會計法第89條決算法、憲法第60條
性質帳務作業產物(內部彙編)對外負責的正式文件
編製者主計機關彙編主計機關編造、經審計審核
監督時點彙編階段即可勾稽(最早)公布審核後(較晚)
用途決算的底稿民意與審計監督總成績單

會計總報告

法源
會計法第89條
性質
帳務作業產物(內部彙編)
編製者
主計機關彙編
監督時點
彙編階段即可勾稽(最早)
用途
決算的底稿

決算

法源
決算法、憲法第60條
性質
對外負責的正式文件
編製者
主計機關編造、經審計審核
監督時點
公布審核後(較晚)
用途
民意與審計監督總成績單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各機關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   一、會計年度終了時。   二、有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其每次結算時。   三、在非常事件除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外,其事件終了時。   四、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

(0610331 全文修正)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接到各單位會計機關、各單位會計基金之各種會計報告後,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以彙編各該政府之會計總報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705 制定)

各機關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   一、會計年度終了時。   二、有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其每次結算時。   三、在非常事件除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外,其事件終了時。   四、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

(0610331 全文修正)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接到各單位會計機關、各單位會計基金之各種會計報告後,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以彙編各該政府之會計總報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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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89 條規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接到各單位會計機關、各單位會計基金之各種會計報告後,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8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