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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接到各單位會計機關、各單位會計基金之各種會計報告後,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以彙編各該政府之會計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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