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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9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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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90 條規定,政府會計總報告與公庫、徵課、公債等主管機關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Q · 政府的帳對不起來,由誰負責查清楚?

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差額並製表解釋

依會計法第 90 條,當政府主計機關彙編的會計總報告,與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的報告發生差額時,必須由獨立於主計之外的該管審計機關負責核對,並逐項製表解釋差額來源。這項設計把「記帳」與「查核」分立,讓差額的解釋具有公信力,是政府公帑監督的關鍵環節。

深度解讀

當兩本帳對不起來,誰來查清楚錢去哪了?第90條指定了這個角色。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彙編的會計總報告,如果和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的報告兜不攏、出現差額,這個差額不能含糊帶過,必須由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注意這四個字:不是「大概對一下」,而是要逐項列表、把每一筆差額的來龍去脈解釋清楚。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差額正是弊端、漏帳、舞弊最常藏身的地方。一個獨立於主計之外的審計機關,被法律指派來盯住這些對不上的數字,就是公帑監督最關鍵的一道防線。你若以為帳對不起來是小事,這條告訴你制度有多認真看待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告發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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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90 條規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