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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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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對,並製表解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90 條規定,政府會計總報告與公庫、徵課、公債等主管機關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Q · 政府的帳對不起來,由誰負責查清楚?

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差額並製表解釋

依會計法第 90 條,當政府主計機關彙編的會計總報告,與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的報告發生差額時,必須由獨立於主計之外的該管審計機關負責核對,並逐項製表解釋差額來源。這項設計把「記帳」與「查核」分立,讓差額的解釋具有公信力,是政府公帑監督的關鍵環節。

白話解讀

當兩本帳對不起來,誰來查清楚錢去哪了?第90條指定了這個角色。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彙編的會計總報告,如果和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的報告兜不攏、出現差額,這個差額不能含糊帶過,必須由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注意這四個字:不是「大概對一下」,而是要逐項列表、把每一筆差額的來龍去脈解釋清楚。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差額正是弊端、漏帳、舞弊最常藏身的地方。一個獨立於主計之外的審計機關,被法律指派來盯住這些對不上的數字,就是公帑監督最關鍵的一道防線。你若以為帳對不起來是小事,這條告訴你制度有多認真看待它。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90 條為政府會計總報告的差額查核規範:當主計機關彙編的會計總報告,與公庫、徵課、公債等各主管機關報告不一致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建立記帳與查核分立的公帑監督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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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總帳和公庫的帳差了一筆,這種差額嚴重嗎?

制度上很嚴肅。會計法第 90 條規定,會計總報告和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等機關的報告一旦有差額,必須由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不能含糊。差額是舞弊和漏帳最常藏身的地方,一個解釋不清的差額,往往是後續審計糾正或追繳的起點。

Q2為什麼是審計機關來核對,不是主計機關自己對?

因為主計機關正是彙編總報告的人,讓它自己核對自己的帳等於球員兼裁判。會計法第 90 條把核對權交給獨立的審計機關,確保檢查的人和記帳的人分開。這種記帳與查核分立的設計貫穿整部會計法,差額由獨立第三方解釋,才有公信力。

Q3會計法第 90 條是什麼?

規定政府會計總報告與公庫、徵課、公債等主管機關報告發生差額時,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Q4什麼是會計總報告的差額?

主計機關彙編的總報告數字,和各主管機關自報數字兜不攏的落差,是弊端與漏帳最常藏身之處。

Q5審計機關和主計機關差在哪?

主計機關記帳、彙編報告;審計機關獨立查核。兩者分立避免球員兼裁判。

Q6製表解釋是什麼意思?

不是大概對一下,而是逐項列表,把每筆差額的來龍去脈書面交代清楚。

Q7政府帳目發生差額時怎麼處理?

球交到該管審計機關手上,由它核對差額、查到差在哪、為什麼差,並製表解釋。

Q8差額是怎麼被查出來的?

主計總報告與公庫、徵課、公債等各機關報告逐項比對,出現落差即列為差額。

Q9民眾如何查政府的差額核對結果?

透過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與立法院決算審查,相關文件依決算法公開可查。

Q10如何看懂審計機關的差額解釋表?

看每筆差額的金額、發生機關、原因與處理結果;解釋含糊的差額往往是問題線頭。

Q11審計機關核對 vs 主計機關自查差在哪?

主計自查等於自己解釋自己的帳;第 90 條交給獨立審計機關才有公信力。

Q12會計法第 90 條 vs 決算法的審核差在哪?

第 90 條是平時報告差額的核對;決算法是年度總決算的整體審核,差額核對結果會影響決算審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主計機關審計機關
角色記帳、彙編會計總報告獨立查核、核對差額
在第 90 條的職權提出被核對的總報告核對差額並製表解釋
獨立性屬行政體系(行政院主計總處)屬監察院(審計部),對外獨立
制度目的財務資訊彙整防弊、確保差額解釋具公信力

主計機關

角色
記帳、彙編會計總報告
在第 90 條的職權
提出被核對的總報告
獨立性
屬行政體系(行政院主計總處)
制度目的
財務資訊彙整

審計機關

角色
獨立查核、核對差額
在第 90 條的職權
核對差額並製表解釋
獨立性
屬監察院(審計部),對外獨立
制度目的
防弊、確保差額解釋具公信力

立法沿革 3

(0240705 制定)

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   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除為前項之整理紀錄外,並應對於第四十五條之帳目為整理紀錄。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有所屬分會計者,應俟其所屬分會計之結帳報告到達後,再為整理紀錄,但所屬分會計因特殊事故,其結帳報告不能按時到達時,各該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得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其逾期到達者,於下期另案補編之。

(0370501 修正)

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   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除為前項之整理紀錄外,並應對於第四十五條之帳目為整理紀錄。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有所屬分會計者,應俟其所屬分會計之結帳報告到達後,再為整理紀錄,但所屬分會計因特殊事故,其結帳報告不能按期到達時,各該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得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俟所屬分會計報告到達後,再行補作紀錄,整理結帳。

(0610331 全文修正)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告發名詞
  • 名詞
(0240705 制定)

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   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除為前項之整理紀錄外,並應對於第四十五條之帳目為整理紀錄。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有所屬分會計者,應俟其所屬分會計之結帳報告到達後,再為整理紀錄,但所屬分會計因特殊事故,其結帳報告不能按時到達時,各該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得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其逾期到達者,於下期另案補編之。

(0370501 修正)

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   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除為前項之整理紀錄外,並應對於第四十五條之帳目為整理紀錄。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有所屬分會計者,應俟其所屬分會計之結帳報告到達後,再為整理紀錄,但所屬分會計因特殊事故,其結帳報告不能按期到達時,各該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得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俟所屬分會計報告到達後,再行補作紀錄,整理結帳。

(0610331 全文修正)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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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90 條規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