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90 條規定,政府會計總報告與公庫、徵課、公債等主管機關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Q · 政府的帳對不起來,由誰負責查清楚?
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差額並製表解釋
依會計法第 90 條,當政府主計機關彙編的會計總報告,與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的報告發生差額時,必須由獨立於主計之外的該管審計機關負責核對,並逐項製表解釋差額來源。這項設計把「記帳」與「查核」分立,讓差額的解釋具有公信力,是政府公帑監督的關鍵環節。
當兩本帳對不起來,誰來查清楚錢去哪了?第90條指定了這個角色。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彙編的會計總報告,如果和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的報告兜不攏、出現差額,這個差額不能含糊帶過,必須由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注意這四個字:不是「大概對一下」,而是要逐項列表、把每一筆差額的來龍去脈解釋清楚。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差額正是弊端、漏帳、舞弊最常藏身的地方。一個獨立於主計之外的審計機關,被法律指派來盯住這些對不上的數字,就是公帑監督最關鍵的一道防線。你若以為帳對不起來是小事,這條告訴你制度有多認真看待它。
會計法第 90 條為政府會計總報告的差額查核規範:當主計機關彙編的會計總報告,與公庫、徵課、公債等各主管機關報告不一致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建立記帳與查核分立的公帑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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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上很嚴肅。會計法第 90 條規定,會計總報告和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等機關的報告一旦有差額,必須由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不能含糊。差額是舞弊和漏帳最常藏身的地方,一個解釋不清的差額,往往是後續審計糾正或追繳的起點。
因為主計機關正是彙編總報告的人,讓它自己核對自己的帳等於球員兼裁判。會計法第 90 條把核對權交給獨立的審計機關,確保檢查的人和記帳的人分開。這種記帳與查核分立的設計貫穿整部會計法,差額由獨立第三方解釋,才有公信力。
規定政府會計總報告與公庫、徵課、公債等主管機關報告發生差額時,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主計機關彙編的總報告數字,和各主管機關自報數字兜不攏的落差,是弊端與漏帳最常藏身之處。
主計機關記帳、彙編報告;審計機關獨立查核。兩者分立避免球員兼裁判。
不是大概對一下,而是逐項列表,把每筆差額的來龍去脈書面交代清楚。
球交到該管審計機關手上,由它核對差額、查到差在哪、為什麼差,並製表解釋。
主計總報告與公庫、徵課、公債等各機關報告逐項比對,出現落差即列為差額。
透過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與立法院決算審查,相關文件依決算法公開可查。
看每筆差額的金額、發生機關、原因與處理結果;解釋含糊的差額往往是問題線頭。
主計自查等於自己解釋自己的帳;第 90 條交給獨立審計機關才有公信力。
第 90 條是平時報告差額的核對;決算法是年度總決算的整體審核,差額核對結果會影響決算審核。
| 比較面向 | 主計機關 | 審計機關 |
|---|---|---|
| 角色 | 記帳、彙編會計總報告 | 獨立查核、核對差額 |
| 在第 90 條的職權 | 提出被核對的總報告 | 核對差額並製表解釋 |
| 獨立性 | 屬行政體系(行政院主計總處) | 屬監察院(審計部),對外獨立 |
| 制度目的 | 財務資訊彙整 | 防弊、確保差額解釋具公信力 |
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 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除為前項之整理紀錄外,並應對於第四十五條之帳目為整理紀錄。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有所屬分會計者,應俟其所屬分會計之結帳報告到達後,再為整理紀錄,但所屬分會計因特殊事故,其結帳報告不能按時到達時,各該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得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其逾期到達者,於下期另案補編之。
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 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除為前項之整理紀錄外,並應對於第四十五條之帳目為整理紀錄。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有所屬分會計者,應俟其所屬分會計之結帳報告到達後,再為整理紀錄,但所屬分會計因特殊事故,其結帳報告不能按期到達時,各該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得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俟所屬分會計報告到達後,再行補作紀錄,整理結帳。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 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除為前項之整理紀錄外,並應對於第四十五條之帳目為整理紀錄。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有所屬分會計者,應俟其所屬分會計之結帳報告到達後,再為整理紀錄,但所屬分會計因特殊事故,其結帳報告不能按時到達時,各該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得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其逾期到達者,於下期另案補編之。
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 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除為前項之整理紀錄外,並應對於第四十五條之帳目為整理紀錄。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有所屬分會計者,應俟其所屬分會計之結帳報告到達後,再為整理紀錄,但所屬分會計因特殊事故,其結帳報告不能按期到達時,各該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得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俟所屬分會計報告到達後,再行補作紀錄,整理結帳。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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