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9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90 條規定,政府會計總報告與公庫、徵課、公債等主管機關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Q · 政府的帳對不起來,由誰負責查清楚?
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差額並製表解釋
依會計法第 90 條,當政府主計機關彙編的會計總報告,與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的報告發生差額時,必須由獨立於主計之外的該管審計機關負責核對,並逐項製表解釋差額來源。這項設計把「記帳」與「查核」分立,讓差額的解釋具有公信力,是政府公帑監督的關鍵環節。
深度解讀
當兩本帳對不起來,誰來查清楚錢去哪了?第90條指定了這個角色。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彙編的會計總報告,如果和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的報告兜不攏、出現差額,這個差額不能含糊帶過,必須由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注意這四個字:不是「大概對一下」,而是要逐項列表、把每一筆差額的來龍去脈解釋清楚。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差額正是弊端、漏帳、舞弊最常藏身的地方。一個獨立於主計之外的審計機關,被法律指派來盯住這些對不上的數字,就是公帑監督最關鍵的一道防線。你若以為帳對不起來是小事,這條告訴你制度有多認真看待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告發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