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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對,並製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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