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會計報告,均應由編製機關存留副本備查。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91條規定各種會計報告均應由編製機關存留副本備查,使政府金流紀錄得以被審計、監察與資訊公開機制查核。
Q · 政府機關可以把舊的會計報告直接丟掉嗎?
不行,會計法第91條要求編製機關存留副本備查
依會計法第91條,各種會計報告均應由編製機關存留副本備查,這是法定義務而非行政裁量。副本的保存年限與銷毀程序另受會計事務處理規定及檔案管理法規約束,承辦人不能想丟就丟;在應保存期間內擅自銷毀,可能構成行政違失。
你能查到政府某筆錢到底怎麼花的,背後靠的就是這種看起來最不起眼的條文。它規定:每一份會計報告(政府記錄收支、預算執行的正式文件),編製的機關都必須自己留一份副本「備查」(保存起來以備日後查核)。聽起來只是行政庶務,但它其實是整條課責鏈的第一塊磚:沒有留底,審計部無從審核,監察院無從調查,記者和民眾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時,機關一句「沒保存」就能讓你撲空。這條把「留底」變成法定義務,意思是承辦機關不能想丟就丟。副本的存在不是恩賜,是你監督政府這件事的物理前提。
會計法第91條是政府會計的留存義務性規範,要求各種會計報告由編製機關存留副本以備查核。此條把會計報告的「可查性」從行政慣例提升為法定義務,構成審計、監察與政府資訊公開等課責機制得以運作的基礎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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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走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機關能拿出來給你看的前提,正是它依會計法第91條留有副本備查。如果機關回你「查無資料」,你可以追問保存年限是否已過、是否依規定銷毀。內行人提示:申請時把文號、年度、報告名稱寫具體,「請提供某年度某機關歲入歲出會計報告」比「我要看你們的帳」有用十倍。
不一定。會計報告副本的保存年限與銷毀程序,受會計事務處理規定及檔案管理法規約束,不是想丟就能丟。若在應保存期間內被銷毀,承辦與主管可能要負行政甚至會計責任。內行人提示:遇到「已銷毀」的回覆,先確認該類報告的法定保存年限,再決定要不要向審計部或監察院反映。
規定各種會計報告都要由編製機關存留副本備查,是政府金流可受查核的法定前提,也是課責鏈的第一塊磚。
編製機關要自己留一份報告副本以備日後查核,留存方負保管責任,不能想丟就丟。
會計報告的留存是會計法明定義務,年限與銷毀另受會計事務處理規定及檔案管理法規雙重約束。
第91條管「機關要不要留」,政府資訊公開法管「民眾能不能要」,前者是後者能拿到資料的物理前提。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書面申請,寫清楚文號、年度、報告名稱,並可援引會計法第91條的留存義務。
先查該類報告的法定保存年限是否真的已過,仍在期內卻拿不到就保全申請書與回函,向審計部或監察院反映。
建立各類會計報告副本歸檔清單與存放位置,依法定年限保存、依正式程序簽核銷毀並留紀錄。
把標的寫到具體年度、機關與報告名稱,並載明依會計法第91條應留有副本,讓承辦難以用模糊回應。
第91條管「要留」,第83條管會計憑證「至少保存二年」的具體年限,兩者分工。
會計法是針對會計報告的特別留存義務,檔案管理法規是一般檔案保存的上位框架,兩者疊加適用。
各帳目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公務之會計事務及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各帳目之餘額,應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之各種帳目,以計算歲入及經費之餘絀。 二、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各帳目之餘額,應結入總損益之各種帳目,以為損益之計算。 三、前二款會計事務,有資產負債性質各帳目之餘額,應轉入下年度或下期各該帳目。
各種會計報告,均應由編製機關存留副本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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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帳目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公務之會計事務及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各帳目之餘額,應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之各種帳目,以計算歲入及經費之餘絀。 二、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各帳目之餘額,應結入總損益之各種帳目,以為損益之計算。 三、前二款會計事務,有資產負債性質各帳目之餘額,應轉入下年度或下期各該帳目。
各種會計報告,均應由編製機關存留副本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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