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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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會計報告,均應由編製機關存留副本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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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91條規定各種會計報告均應由編製機關存留副本備查,使政府金流紀錄得以被審計、監察與資訊公開機制查核。
Q · 政府機關可以把舊的會計報告直接丟掉嗎?
不行,會計法第91條要求編製機關存留副本備查
依會計法第91條,各種會計報告均應由編製機關存留副本備查,這是法定義務而非行政裁量。副本的保存年限與銷毀程序另受會計事務處理規定及檔案管理法規約束,承辦人不能想丟就丟;在應保存期間內擅自銷毀,可能構成行政違失。
深度解讀
你能查到政府某筆錢到底怎麼花的,背後靠的就是這種看起來最不起眼的條文。它規定:每一份會計報告(政府記錄收支、預算執行的正式文件),編製的機關都必須自己留一份副本「備查」(保存起來以備日後查核)。聽起來只是行政庶務,但它其實是整條課責鏈的第一塊磚:沒有留底,審計部無從審核,監察院無從調查,記者和民眾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時,機關一句「沒保存」就能讓你撲空。這條把「留底」變成法定義務,意思是承辦機關不能想丟就丟。副本的存在不是恩賜,是你監督政府這件事的物理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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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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