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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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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公務機關掌理一種以上之特種公務者,應辦理一種以上之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其兼辦公營事業者,並應辦理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
  2. 2.非政府所屬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對於所代理之事務,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會計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93 條規定公務機關依特種公務、公營事業分辦會計,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時,該部分亦須依會計法辦理。

Q · 我公司接政府委外案,會計要照會計法做嗎?

代理政府事務的部分要,公司自有業務照舊

依會計法第 93 條第 2 項,非政府所屬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就其代理事務應依本法辦理會計,報表格式與稽核標準須符合政府會計規範,不能只用公司原本的商業會計。公司自有業務仍維持商業會計,實務上會把代理政府事務的帳獨立成專帳、與自有業務切開,否則審計查核難以區分,容易整批退件。

深度解讀

政府的帳不是只有一本。一個機關如果同時掌理好幾種「特種公務」(公庫出納、財物經理這類專門業務),它就得分別為每一種業務各記一套會計;如果這個機關還兼著經營公營事業(像自來水廠、市區公車處),那連事業體的帳也得一併辦理。第二項藏著更少人注意的事:就算你根本不是政府機關,只要你「代理政府事務」,對於那部分業務,你的帳就必須照會計法走,而不是照你公司原本的商業記帳慣例。這條表面上在講分工,實際上劃定了一件事:政府的錢流到哪裡,會計法的規矩就跟到哪裡,連民間受託單位都跑不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非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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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93 條規定:「各公務機關掌理一種以上之特種公務者,應辦理一種以上之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其兼辦公營事業者,並應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9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