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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會計法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公務機關掌理一種以上之特種公務者,應辦理一種以上之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其兼辦公營事業者,並應辦理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
  2. 政府所屬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對於所代理之事務,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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