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9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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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應由主計機關會同關係機關核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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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94條規定,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須由主計機關會同關係機關核定,非機關首長單方認定,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特別法。
Q · 政府機關的會計事務範圍是誰說了算?首長可以自己決定嗎?
不行。由主計機關會同關係機關核定,非首長單方認定
依會計法第94條,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的劃分,必須由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系統)會同關係機關共同核定,不是機關首長一句話決定,也不是主計機關單方認定。少了任一方的「會同」,劃分就有程序瑕疵。但若有法律另有規定(如國防、情報等特殊機關),則依其特別法調整。這條界線決定一個機關的財務被多少獨立的主計人員把關。
深度解讀
政府機關裡的會計人員,表面上是機關首長的下屬,實際上他們的人事考核走的是主計總處那條線,這套制度叫「主計一條鞭」。第94條做的事,是劃出一條界線:哪些業務算「會計事務」(受這群相對獨立的會計人員把關),哪些算「非會計事務」(機關自己處理)。關鍵在於,這條界線不是機關首長說了算,也不是主計機關單方認定,必須兩邊「會同核定」。為什麼這跟你有關?因為這條線決定了一個機關的財務被多少獨立的眼睛盯著:劃得寬,首長能動手腳的空間就小;劃得窄,監督就鬆。但書還留了後門,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特別法,讓國防、情報這類特殊機關保有調整彈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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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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