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會計法第95條規定各機關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但非會計專業、實質或技術性事項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並分事前審核與事後複核兩種。
Q · 會計人員核過章,機關財務出事就一定要負責嗎?
不一定,技術或實質性事項的責任本就在業務主辦單位
依會計法第95條但書,內部審核雖由會計人員執行,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換言之,工程施工品質、採購技術規格等專業認定不在會計審核權限內,會計人員把關的是會計程序與收支控制那一段。關鍵在於當時是否留有書面退文或會簽紀錄,足以證明該爭點屬業務單位的實質判斷。
在政府機關裡,一旦傳出財務問題,第一個被叫去問話的常常是會計人員。但這條的但書,是會計人員手上最被忽略的護身符。它說:內部審核原則上由會計人員執行,可是只要涉及「非會計專業的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就該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不是會計要扛。換句話說,工程的施工品質、採購的技術規格、專業認定,這些不是你能審、也不該由你蓋章背書的範圍。很多會計人員不知道這條界線,把經手的每一張單據都當成自己要把關的全部,結果替別人扛了責任。這條同時把審核拆成兩段:事前(入帳前,著重控制收支),事後(入帳後,著重複核憑證帳表、查核工作績效),告訴你什麼時候該擋、什麼時候只是回頭查。
會計法第95條為政府內部審核的權責劃分與分類規範:明定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但非會計專業、實質或技術性事項回歸業務主辦單位,並將內部審核區分為入帳前的事前審核(控制收支)與入帳後的事後複核(複核憑證帳表、查核工作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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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會計法第95條但書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的責任劃給業務主辦單位。如果問題出在工程品質、技術規格這類專業判斷,本來就不是會計的審核權限。關鍵是當時有沒有留下此屬業務單位實質認定的書面或退文紀錄,有紀錄跟沒紀錄,事後責任歸屬完全是兩回事。
時間點和目的不同。事前審核在入帳前,重點在控制收支,也就是錢出去前先擋;事後複核在入帳後,重點在複核憑證帳表加上查核工作績效,是回頭檢視做得好不好。事前能擋的是程序與額度,至於該不該花這筆錢的實質必要性,要由業務單位說明,不是會計在事前硬擋得下來的。
不對。本條明文,涉及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不是丟給會計就沒事,會計的內部審核不替業務單位的專業判斷背書。機關的分層負責明細表若把責任界線寫清楚,業務單位想甩鍋給會計就甩不掉,這份表平時沒人看,出事時最值錢。
規範政府內部審核的權責劃分與分類:由會計人員執行,但非會計專業的實質或技術性事項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並分事前審核與事後複核。
事前審核在入帳前著重收支控制;事後複核在入帳後著重複核憑證帳表與查核工作績效。一個錢出去前擋,一個回頭檢視做得好不好。
工程施工品質、採購技術規格、專業認定等屬業務領域的判斷,不在會計審核權限內,依但書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
內部審核是機關內部由會計人員執行的控制機制;審計部審計是外部監督。兩套系統相互獨立,內部沒做好外部一查就現形。
先確認被質疑事項是會計專業還是實質技術判斷,若屬後者引用第95條但書,並調出當時會簽、退文、書面意見作為事證。
依會計法第99條,主辦會計人員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簽署。
保全當時的會簽紀錄、退文紀錄、書面意見,並在分層負責明細表中載明實質與技術事項由業務單位具結負責。
辨識事項性質→事前審核控制收支→入帳→事後複核憑證帳表與工作績效→全程留書面,共四到五個關鍵動作。
內部審核由機關會計人員執行屬內部控制;外部審計由審計部行使屬外部監督。會計人員直接面對的是內部審核權責。
| 比較面向 | 事前審核 | 事後複核 |
|---|---|---|
| 時間點 | 事項入帳前 | 事項入帳後 |
| 著重重點 | 收支之控制 | 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
| 功能定位 | 錢出去前先擋(程序與額度) | 回頭檢視做得好不好 |
| 會計人員施力 | 擋程序與額度,不擋實質必要性 | 查核已發生事項的辦理績效 |
原始憑證應黏貼整齊,依照傳票編號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頁數、號數,由主辦會計人員於兩頁間中縫與每件黏貼邊縫,加蓋騎縫印章,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但原始憑證便於分類裝訂成冊者,得免黏貼。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內部審核分左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內部審核分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立法理由一、邇來各界迭有反映政府經費核銷程序緩慢,而有歸責會計人員審核作業繁瑣、標準不一等情。考量政府交易事項涉及業務、行政、會計及其他權責單位職掌,宜本分工合作之原則共同完成,以興利態度執行審核作業,提升施政效率。 二、鑑於本法第九十六條已明定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之範圍,至其他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因係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會計人員應予尊重,爰於第一項後段增列但書規定,俾權責分明,達成提升效率之目標。 三、第二項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原始憑證應黏貼整齊,依照傳票編號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頁數、號數,由主辦會計人員於兩頁間中縫與每件黏貼邊縫,加蓋騎縫印章,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但原始憑證便於分類裝訂成冊者,得免黏貼。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內部審核分左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一、邇來各界迭有反映政府經費核銷程序緩慢,而有歸責會計人員審核作業繁瑣、標準不一等情。考量政府交易事項涉及業務、行政、會計及其他權責單位職掌,宜本分工合作之原則共同完成,以興利態度執行審核作業,提升施政效率。 二、鑑於本法第九十六條已明定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之範圍,至其他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因係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會計人員應予尊重,爰於第一項後段增列但書規定,俾權責分明,達成提升效率之目標。 三、第二項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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