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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會計法 第 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2. 內部審核分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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