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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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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2. 2.內部審核分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95條規定各機關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但非會計專業、實質或技術性事項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並分事前審核與事後複核兩種。

Q · 會計人員核過章,機關財務出事就一定要負責嗎?

不一定,技術或實質性事項的責任本就在業務主辦單位

依會計法第95條但書,內部審核雖由會計人員執行,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換言之,工程施工品質、採購技術規格等專業認定不在會計審核權限內,會計人員把關的是會計程序與收支控制那一段。關鍵在於當時是否留有書面退文或會簽紀錄,足以證明該爭點屬業務單位的實質判斷。

深度解讀

在政府機關裡,一旦傳出財務問題,第一個被叫去問話的常常是會計人員。但這條的但書,是會計人員手上最被忽略的護身符。它說:內部審核原則上由會計人員執行,可是只要涉及「非會計專業的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就該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不是會計要扛。換句話說,工程的施工品質、採購的技術規格、專業認定,這些不是你能審、也不該由你蓋章背書的範圍。很多會計人員不知道這條界線,把經手的每一張單據都當成自己要把關的全部,結果替別人扛了責任。這條同時把審核拆成兩段:事前(入帳前,著重控制收支),事後(入帳後,著重複核憑證帳表、查核工作績效),告訴你什麼時候該擋、什麼時候只是回頭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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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 非名詞
  • 核與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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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95 條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