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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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 2.內部審核分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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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95條規定各機關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但非會計專業、實質或技術性事項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並分事前審核與事後複核兩種。
Q · 會計人員核過章,機關財務出事就一定要負責嗎?
不一定,技術或實質性事項的責任本就在業務主辦單位
依會計法第95條但書,內部審核雖由會計人員執行,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換言之,工程施工品質、採購技術規格等專業認定不在會計審核權限內,會計人員把關的是會計程序與收支控制那一段。關鍵在於當時是否留有書面退文或會簽紀錄,足以證明該爭點屬業務單位的實質判斷。
深度解讀
在政府機關裡,一旦傳出財務問題,第一個被叫去問話的常常是會計人員。但這條的但書,是會計人員手上最被忽略的護身符。它說:內部審核原則上由會計人員執行,可是只要涉及「非會計專業的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就該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不是會計要扛。換句話說,工程的施工品質、採購的技術規格、專業認定,這些不是你能審、也不該由你蓋章背書的範圍。很多會計人員不知道這條界線,把經手的每一張單據都當成自己要把關的全部,結果替別人扛了責任。這條同時把審核拆成兩段:事前(入帳前,著重控制收支),事後(入帳後,著重複核憑證帳表、查核工作績效),告訴你什麼時候該擋、什麼時候只是回頭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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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 非名詞
- 核與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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