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98 條賦予會計人員內部審核查核權,得查閱簿籍憑證、檢查現金財物,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Q · 會計來查帳,承辦人可以拒絕嗎?
不行。會計法 98 條規定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依會計法第 98 條第一項,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詳細答復。拖延或選擇性提供有可能被認定為變相拒絕。同條第二項並規定,遇必要時,會計人員得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封鎖相關簿籍憑證並提取一部或全部。
在政府機關裡,有一種人可以翻你的帳本、查你的金庫、要你交出任何一張單據,而你不能拒絕,連支吾其詞都不行。這個人就是會計人員,他行使的是「內部審核」職權。你以為會計只是算錢、報帳、跑流程的後勤角色?這條法律給了他三層權力:第一,向你查閱簿籍憑證、檢查現金財物,你身為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第二,你有疑問時不能裝傻,必須「詳細答復」;第三,必要時他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可以直接「封鎖」你單位的帳冊憑證,甚至「提取一部或全部」搬走。這不是請求配合,是法定職權。你拒絕或隱匿,本身就可能衍生行政責任甚至刑責。
會計法第 98 條為政府內部審核的查核權核心規範,賦予會計人員三層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及檢查現金財物,受查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並應詳細答復;遇必要時,會計人員得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封鎖相關簿籍憑證並提取一部或全部,構成政府機關內部財務監督的法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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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很危險。會計法第 98 條第一項明文規定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刻意拖延有可能被認定為變相拒絕或隱匿。正確做法是據實說明現況、配合提供現有資料,而不是用沒整理好當理由;若真的需要時間整理,當場講清楚並留下紀錄較為安全。
依會計法第 98 條第二項,會計人員行使內部審核職權遇必要時,可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封鎖相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提取一部或全部。關鍵是兩個要件:必要性與機關長官的核准,沒有核准就逕行封鎖提取,程序上有瑕疵。
會計法第 98 條規定遇有疑問應為詳細之答復,敷衍或不實答復本身就違反法定義務,情節嚴重時可能衍生個人行政責任。沒把握的內容應誠實說需查證後補正,亂答比說不知道更可能害到自己。
規範政府內部審核查核權,賦予會計人員查閱、檢查、答復要求,必要時封鎖提取憑證的職權。
由會計人員依會計法執行的機關內部財務查核,含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是法定職權非禮貌性詢問。
查閱簿籍憑證、檢查現金財物、要求詳細答復,必要時報長官核准後封鎖並提取文件。
會計人員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將相關簿籍憑證加以封存並提取一部或全部的重度查核手段。
不可以。第一項規定不得隱匿或拒絕,拖延可能被認定變相拒絕,應據實提供並詳細答復。
須先具備必要性,再報經機關長官核准,核准後始得封鎖相關簿籍憑證並提取一部或全部。
確認查核職權與事由→據實提供現有文件→詳細答復疑問→製作交付清單並取得簽收紀錄。
請其表明身分與查核事由,封鎖提取時要求說明是否已報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核准即程序瑕疵。
內部審核是機關內會計人員的事前事中查核(會計法);審計是審計部對外的獨立事後審計(審計法)。
| 比較面向 | internal_audit_98 | external_audit |
|---|---|---|
| 執行主體 | 機關內部會計人員 | 審計機關(審計部) |
| 查核時點 | 事前、事中為主 | 事後審計為主 |
| 法源 | 會計法第 95-103 條 | 審計法 |
| 強制手段 | 查閱、檢查、報長官核准後封鎖提取 | 通知、調卷、移送懲戒或司法機關 |
| 定位 | 機關內部自我監督 | 外部獨立監督 |
各種帳簿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經管日期,並由各本人簽名蓋章。
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 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各種帳簿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經管日期,並由各本人簽名蓋章。
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 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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