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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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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
  2. 2.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98 條賦予會計人員內部審核查核權,得查閱簿籍憑證、檢查現金財物,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Q · 會計來查帳,承辦人可以拒絕嗎?

不行。會計法 98 條規定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依會計法第 98 條第一項,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詳細答復。拖延或選擇性提供有可能被認定為變相拒絕。同條第二項並規定,遇必要時,會計人員得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封鎖相關簿籍憑證並提取一部或全部。

白話解讀

在政府機關裡,有一種人可以翻你的帳本、查你的金庫、要你交出任何一張單據,而你不能拒絕,連支吾其詞都不行。這個人就是會計人員,他行使的是「內部審核」職權。你以為會計只是算錢、報帳、跑流程的後勤角色?這條法律給了他三層權力:第一,向你查閱簿籍憑證、檢查現金財物,你身為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第二,你有疑問時不能裝傻,必須「詳細答復」;第三,必要時他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可以直接「封鎖」你單位的帳冊憑證,甚至「提取一部或全部」搬走。這不是請求配合,是法定職權。你拒絕或隱匿,本身就可能衍生行政責任甚至刑責。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98 條為政府內部審核的查核權核心規範,賦予會計人員三層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及檢查現金財物,受查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並應詳細答復;遇必要時,會計人員得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封鎖相關簿籍憑證並提取一部或全部,構成政府機關內部財務監督的法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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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會計人員來查帳,我可以說「資料還沒整理好」先擋一下嗎?

法律上很危險。會計法第 98 條第一項明文規定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刻意拖延有可能被認定為變相拒絕或隱匿。正確做法是據實說明現況、配合提供現有資料,而不是用沒整理好當理由;若真的需要時間整理,當場講清楚並留下紀錄較為安全。

Q2會計憑什麼把我們單位的單據整箱搬走?

依會計法第 98 條第二項,會計人員行使內部審核職權遇必要時,可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封鎖相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提取一部或全部。關鍵是兩個要件:必要性與機關長官的核准,沒有核准就逕行封鎖提取,程序上有瑕疵。

Q3我只是基層出納,會計問我的時候隨便答兩句會怎樣?

會計法第 98 條規定遇有疑問應為詳細之答復,敷衍或不實答復本身就違反法定義務,情節嚴重時可能衍生個人行政責任。沒把握的內容應誠實說需查證後補正,亂答比說不知道更可能害到自己。

Q4會計法第 98 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內部審核查核權,賦予會計人員查閱、檢查、答復要求,必要時封鎖提取憑證的職權。

Q5什麼是內部審核?

由會計人員依會計法執行的機關內部財務查核,含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是法定職權非禮貌性詢問。

Q6會計人員查核權包含哪些?

查閱簿籍憑證、檢查現金財物、要求詳細答復,必要時報長官核准後封鎖並提取文件。

Q7封鎖簿籍憑證是什麼意思?

會計人員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將相關簿籍憑證加以封存並提取一部或全部的重度查核手段。

Q8會計來查帳我可以拒絕嗎?

不可以。第一項規定不得隱匿或拒絕,拖延可能被認定變相拒絕,應據實提供並詳細答復。

Q9會計人員怎麼行使封鎖提取權?

須先具備必要性,再報經機關長官核准,核准後始得封鎖相關簿籍憑證並提取一部或全部。

Q10被查核時應該怎麼配合?

確認查核職權與事由→據實提供現有文件→詳細答復疑問→製作交付清單並取得簽收紀錄。

Q11怎麼確認會計人員的查核是合法職權?

請其表明身分與查核事由,封鎖提取時要求說明是否已報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核准即程序瑕疵。

Q12內部審核 vs 外部審計差在哪?

內部審核是機關內會計人員的事前事中查核(會計法);審計是審計部對外的獨立事後審計(審計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ternal_audit_98external_audit
執行主體機關內部會計人員審計機關(審計部)
查核時點事前、事中為主事後審計為主
法源會計法第 95-103 條審計法
強制手段查閱、檢查、報長官核准後封鎖提取通知、調卷、移送懲戒或司法機關
定位機關內部自我監督外部獨立監督

internal_audit_98

執行主體
機關內部會計人員
查核時點
事前、事中為主
法源
會計法第 95-103 條
強制手段
查閱、檢查、報長官核准後封鎖提取
定位
機關內部自我監督

external_audit

執行主體
審計機關(審計部)
查核時點
事後審計為主
法源
審計法
強制手段
通知、調卷、移送懲戒或司法機關
定位
外部獨立監督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各種帳簿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經管日期,並由各本人簽名蓋章。

(0610331 全文修正)

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   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 名詞
(0240705 制定)

各種帳簿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經管日期,並由各本人簽名蓋章。

(0610331 全文修正)

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   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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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98 條規定:「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9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