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 9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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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
- 2.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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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98 條賦予會計人員內部審核查核權,得查閱簿籍憑證、檢查現金財物,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Q · 會計來查帳,承辦人可以拒絕嗎?
不行。會計法 98 條規定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依會計法第 98 條第一項,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詳細答復。拖延或選擇性提供有可能被認定為變相拒絕。同條第二項並規定,遇必要時,會計人員得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封鎖相關簿籍憑證並提取一部或全部。
深度解讀
在政府機關裡,有一種人可以翻你的帳本、查你的金庫、要你交出任何一張單據,而你不能拒絕,連支吾其詞都不行。這個人就是會計人員,他行使的是「內部審核」職權。你以為會計只是算錢、報帳、跑流程的後勤角色?這條法律給了他三層權力:第一,向你查閱簿籍憑證、檢查現金財物,你身為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第二,你有疑問時不能裝傻,必須「詳細答復」;第三,必要時他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可以直接「封鎖」你單位的帳冊憑證,甚至「提取一部或全部」搬走。這不是請求配合,是法定職權。你拒絕或隱匿,本身就可能衍生行政責任甚至刑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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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