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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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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2. 2.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3. 3.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99 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遇不合法會計程序應使更正、拒絕並報告,長官違法命令須書面聲明異議,未異議者就不合法行為連帶負責。

Q · 長官叫我蓋章放行有問題的核銷,我口頭說過不行,這樣會免責嗎?

不會。長官違法命令必須書面聲明異議才免責

依會計法第 99 條第二項,不合法之會計行為若出於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主辦會計人員應「以書面聲明異議」,載明不合法之處並署名;長官不接受時,應再報告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主計機關。第三項明定,未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者,主辦會計人員就該不合法行為「連帶負責」。口頭反映無書面紀錄,事後幾乎舉證不能,責任仍會落在會計人員身上。

白話解讀

你坐在政府機關的會計室,主管長官拿一份你一看就知道有問題的核銷單,要你蓋章放行。蓋了,將來出事你跑不掉;不蓋,得罪長官考績飯碗難保。這條法律給了你第三條路,而且是唯一能保命的那條:書面聲明異議。只要你把不合法的地方寫成白紙黑字、署名提出,責任就從你身上轉到下命令的長官頭上。但這把保護傘有個致命前提,你必須「動手」。法律寫得很冷酷:如果你不更正、不拒絕、不異議、不報告,只是默默蓋章,那麼這筆不法行為的責任,你要跟長官「連帶」一起扛。在這條法律眼裡,沉默不是中立,沉默是上船。

法律定性

會計法第 99 條為政府會計人員把關義務之核心規範:主辦會計人員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文書,負有「使更正、拒絕辦理、書面異議、向上報告」四階段義務;違法行為若出於長官命令,須以書面署名聲明異議,否則就不合法行為與長官連帶負損害賠償及相關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長官叫我蓋章,我已經口頭說過不行了,這樣夠嗎?

不夠。會計法第99條第二項要求對長官違法命令以書面聲明異議;口頭說再多事後幾乎舉證不能,沒有書面異議,第三項就讓你跟長官連帶負責。內行人提示:異議書留三份,一份給長官、一份呈上級或主計機關、一份自己存底並註記日期。

Q2我只是承辦的會計,不是主辦會計人員,這條管我嗎?

本條文義規範主辦會計人員,但承辦人員依會計法與主計體系仍有據實辦理、向主辦會計人員反映的義務。內行人提示:不管主辦或承辦,自保邏輯一樣,發現不合法就用書面留痕,責任跟著紀錄走。

Q3寫了異議書會不會得罪長官被穿小鞋?

主計一條鞭制度下,主辦會計人員的人事與考核由上級主計機關掌握,目的就是讓你敢依法往上報。內行人提示:把異議同時報給主計機關而非僅機關內部,能把你的處境從跟長官單挑變成有體系撐腰。

Q4會計法第99條是什麼?

規範主辦會計人員對不合法會計程序的把關義務:使更正、拒絕、書面異議、向上報告,未盡義務即連帶負責,是政府會計的責任分配總開關。

Q5什麼叫書面聲明異議?

對長官違法命令以書面署名載明不合法事項與個人意見,是會計法第99條第二項把責任移轉回下命令長官的法定要件。

Q6連帶負責是什麼意思?

未依法異議及報告時,會計人員就不合法行為與下命令長官共同承擔賠償及相關責任,被害人或國庫可向任一人求償。

Q7主辦會計人員是誰?

機關內依主計體系設置、負責會計事務的主管人員,人事考核由上級主計機關掌握,具相對獨立地位。

Q8會計法第99條的免責程序怎麼走?

要求更正 → 不更正則拒絕並報告長官 → 違法命令書面署名異議 → 長官不接受再報上級與主計機關,每步留書面底稿。

Q9書面異議書怎麼寫、寄給誰?

載明不合法的具體事項、依據與個人意見並署名,先給機關主管長官;不接受時送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主計機關,留底註記日期。

Q10異議要在什麼時間點提出?

必須在會計程序完成(蓋章入帳)前提出才有實益,事後補件視同已同意,效力大打折扣。

Q11被列為連帶責任人後怎麼自保?

調出當時所有書面紀錄證明已盡異議與報告義務;若僅口頭反映,盡力蒐集email、簽呈、會議紀錄等間接證據並諮詢主計機關與律師。

Q12會計法99條 vs 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差在哪?

兩者都要求對違法命令書面異議才免責,但會計法99條專指主辦會計人員與會計事務,服務法第3條是全體公務員的普通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舉證效力免責效果風險
口頭反映事後幾乎無法舉證不生第 99 條免責效果仍可能被列連帶責任人
書面署名異議白紙黑字可查責任移轉回下命令長官需注意在入帳前提出

舉證效力

口頭反映
事後幾乎無法舉證
書面署名異議
白紙黑字可查

免責效果

口頭反映
不生第 99 條免責效果
書面署名異議
責任移轉回下命令長官

風險

口頭反映
仍可能被列連帶責任人
書面署名異議
需注意在入帳前提出

立法沿革 2

(0240705 制定)

各種帳簿之帳頁,均應順序編號,不得撕毀。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並應在帳簿前加一目錄。

(0610331 全文修正)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 異議名詞
(0240705 制定)

各種帳簿之帳頁,均應順序編號,不得撕毀。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並應在帳簿前加一目錄。

(0610331 全文修正)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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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99 條規定:「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9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9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