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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9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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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2. 2.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3. 3.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會計法第 99 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遇不合法會計程序應使更正、拒絕並報告,長官違法命令須書面聲明異議,未異議者就不合法行為連帶負責。

Q · 長官叫我蓋章放行有問題的核銷,我口頭說過不行,這樣會免責嗎?

不會。長官違法命令必須書面聲明異議才免責

依會計法第 99 條第二項,不合法之會計行為若出於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主辦會計人員應「以書面聲明異議」,載明不合法之處並署名;長官不接受時,應再報告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主計機關。第三項明定,未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者,主辦會計人員就該不合法行為「連帶負責」。口頭反映無書面紀錄,事後幾乎舉證不能,責任仍會落在會計人員身上。

深度解讀

你坐在政府機關的會計室,主管長官拿一份你一看就知道有問題的核銷單,要你蓋章放行。蓋了,將來出事你跑不掉;不蓋,得罪長官考績飯碗難保。這條法律給了你第三條路,而且是唯一能保命的那條:書面聲明異議。只要你把不合法的地方寫成白紙黑字、署名提出,責任就從你身上轉到下命令的長官頭上。但這把保護傘有個致命前提,你必須「動手」。法律寫得很冷酷:如果你不更正、不拒絕、不異議、不報告,只是默默蓋章,那麼這筆不法行為的責任,你要跟長官「連帶」一起扛。在這條法律眼裡,沉默不是中立,沉默是上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異議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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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法第 99 條規定:「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法第 9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會計法第 9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