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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 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2.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3.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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