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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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零用金功能,配合付款時效,各級公庫主管機關原訂各機關零用金額度,應視實際需要,作適度調整。 凡在零用金額度範圍內之零星採購 (定製) 財物或修繕維護支出,均應儘先在零用金內支付。 零用金經管單位,對已開支之零用金應依規定隨時檢齊有關支用原始憑證,編具零用金開支清單,送由主計部門按規定手續處理後撥還,以利迅速週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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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為強化零用金功能,配合付款時效,各級公庫主管機關原訂各機關零用金額度,應視實際需要,作適度調整。 凡在零用金額度範圍內之零星採購 (定製) 財物或修繕維護支出,均應儘先在零用金內支付。 零用金經管單位,對已開支之零用金應依規定隨時檢齊有關支用原始憑證,編具零用金開支清單,送由主計部門按規定手續處理後撥還,以利迅速週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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