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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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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由審計長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兼任之,餘就本部高級職員中派兼之。
  2. 2.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本部高級職員派兼委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3. 3.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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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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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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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由審計長聘請社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