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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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辦事人員由審計長就本部職員中熟諳法令者調派或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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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會所需辦事人員由審計長就本部職員中熟諳法令者調派或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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