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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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開標、比價,應公開為之,並得採通信投標;必要時,決標得不通知投標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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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16條的規定,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開標、比價,應公開為之,並得採通信投標;必要時,決標得不通知投標人到場。這意味著對於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的開標和比價,應當公開進行,並且可以使用通信投標的方式。在必要時,決標可以不通知投標人到場。 這是為了確保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提供彈性,同時也減輕投標人的負擔。舉例來說,當營繕工程或購置財物的開標比價需要公開進行時,可以透過郵件或電子通訊平台進行投標,同時,在決標時不需要通知投標人到場,這樣可以節省時間和成本,提高效率。這些規定符合公共採購的原則,同時也保障了投標人的權益。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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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