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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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及比價前,對於預估底價及各商號所投標價,應嚴守秘密。但變賣財物之預估底價,經審計機關之同意,得先行宣布或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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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 17 條,開標及比價前,預估底價及各商號所投標價需保持秘密,但對於變賣財物的預估底價,經審計機關同意後,可以先行宣布或公告。 一個相關的範例可以是:在一個機關營繕工程的招標過程中,該機關依法向審計機關申請,經過同意後將變賣財物的預估底價提前公告,並且在開標及比價前遵守相關法規,並保持其他商號所投標價的秘密。
- 投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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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