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該兼辦審計室審核。
從上述法條來看,根據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第17條,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在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時,如果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導致損失,應檢同有關證件,報該兼辦審計室審核。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雖然沒有具體適用於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第17條的相關案例或裁決,但可以從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對於財務管理人員責任之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綜合相關規定進行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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