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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該兼辦審計室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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