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經管財物之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送該兼辦審計室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該兼辦審計室之同意
對於「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第18條,該條規定了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經管財物之報廢應送該兼辦審計室查核的情況,並且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的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的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在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需要徵得該兼辦審計室的同意。根據最新的法規,我們可以舉例來說明這一條法規的應用情況,例如某縣市政府需要報廢一批財物,而這批財物的價值超過一定金額,根據法令規定需要送審計室查核。同樣地,若有一些會計憑證或報表已屆保管年限,需要銷燬時,也需要徵得審計室的同意。 參考資料: - 台灣省政府相關法規官方網站 - 最新的兼辦審計室公告文件和審計報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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