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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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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經管財物之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送該兼辦審計室查,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該兼辦審計室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第18條,該條規定了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經管財物之報廢應送該兼辦審計室查核的情況,並且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的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的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在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需要徵得該兼辦審計室的同意。根據最新的法規,我們可以舉例來說明這一條法規的應用情況,例如某縣市政府需要報廢一批財物,而這批財物的價值超過一定金額,根據法令規定需要送審計室查核。同樣地,若有一些會計憑證或報表已屆保管年限,需要銷燬時,也需要徵得審計室的同意。 參考資料: - 台灣省政府相關法規官方網站 - 最新的兼辦審計室公告文件和審計報告书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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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第 18 條規定:「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經管財物之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送該兼辦審計室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