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各機關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等稽察案件,與其事後審計有關事項,包括監視決標案件辦理情形,自辦報核案件核復結果,審核報損報廢案件處理情形,以及不忠不法案件之調查事項,應適時以通報會稿或以副本分別通知有關單位。
對於各機關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等稽察案件,與其事後審計有關事項,包括監視決標案件辦理情形,自辦報核案件核復結果,審核報損報廢案件處理情形,以及不忠不法案件之調查事項,應適時以通報會稿或以副本分別通知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