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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事務,除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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