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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省未設縣市審計室之縣市,其財務審計,指定由臺灣省新竹縣、嘉義市、臺南市審計室兼辦,其兼辦縣市如次:一、新竹縣審計室兼辦新竹市之財務審計事項。二、嘉義市審計室兼辦嘉義縣之財務審計事項。三、臺南市審計室兼辦澎湖縣之財務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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