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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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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審計法第58條、第72條、第77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的核定是依據法令辦理的。舉例來說,審計機關可能針對財務管理人員的失誤進行審核,並作出相應的審計決定,要求負責的機關長官限期追繳,並可能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這表明審計機關的決定具有拘束力,對負責機關長官具有法的拘束力,具有確認性行政處分的性質。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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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1 條規定:「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