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之。
依據審計法第58條、第72條、第77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的核定是依據法令辦理的。舉例來說,審計機關可能針對財務管理人員的失誤進行審核,並作出相應的審計決定,要求負責的機關長官限期追繳,並可能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這表明審計機關的決定具有拘束力,對負責機關長官具有法的拘束力,具有確認性行政處分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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