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其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失者,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審查,如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如果會計簿籍或報告中的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導致公款遭受損失,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審查。如果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機關依據審計法第3條行使審計職權,具有最終判斷之法定職權,對財產管理人員是否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國家財產損失,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作成有責或無責之審計決定。這類案例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91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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