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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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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其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失者,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審查,如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違法失職重大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如果會計簿籍或報告中的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導致公款遭受損失,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審查。如果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機關依據審計法第3條行使審計職權,具有最終判斷之法定職權,對財產管理人員是否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國家財產損失,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作成有責或無責之審計決定。這類案例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91 號判決」。

  • 失職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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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7 條規定:「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其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失者,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