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快速跳轉
審議會及覆審會依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所為之決定,應作成決定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主旨。 三、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決定機關。 五、決定文號及年、月、日。 六、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覆審名詞
- 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
- 住居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期間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4 條條文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