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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議會及覆審會依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所為之決定,應作成決定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主旨。 三、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決定機關。 五、決定文號及年、月、日。 六、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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