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電信管理法 第 72-1 條

  1. 1.對海纜登陸站、機房、國際交換機房、衛星通信中心或其設備之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之電磁紀錄。
  2. 2.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3. 3.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4. 4.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5. 5.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電信管理法第72-1條,該法條是針對對海纜登陸站、機房、國際交換機房、衛星通信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的行為所制定的法條。其中包括了如無故輸入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入侵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干擾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取得、刪除或變更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之電磁紀錄等行為,並對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行為有更嚴格的刑罰規定。 作為舉例,根據法律資料《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對於無故入侵使用電腦之行為進行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法院對於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的行為有嚴格的法規定,並且有相應的刑事責任程度。 以上述資料為準,該法條是針對電信設備安全及國家社會安定的重要條款,對於涉及破壞電信系統安全的行為有明確的刑事責任及相應的刑罰,這些行為包括入侵、干擾及竊取電腦系統的各種形式,並且規定了相應的刑罰程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