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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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於年滿六十五歲且農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並依第三條規定將所有農地全部辦理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繼續參加農保(以下簡稱續保): 一、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資格條件加保。 二、以農保審查辦法第二條之一所定農會自耕農會員資格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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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來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必須是從事農業工作的農民,並且符合特定的條件才能加入保險。例如,自耕農必須擁有一定面積的農地或使用固定的農事設施進行農業生產。 參考資料: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範例:某農民因擁有指定面積的農地並從事農業生產,依法符合自耕農的資格要求,因此可以作為農民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
- 第三條條文
- 業名詞
-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法規
- 農保審查辦法法規
-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條文
- 第二條之一條文
-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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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