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被保險人以其本人所有之農業用地加保者,應將登記其本人所有之全部農業用地委由基層農會協助辦理出租。但有多筆農業用地,其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提供未滿六十五歲或農保年資累計尚未達十五年以上之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加保。 二、依法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三、無法從事農業生產。
- 前項農業用地為共有者,應將其應有部分全部委由基層農會協助辦理出租。
- 第一項第三款無法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業用地,應由被保險人投保之基層農會(以下簡稱投保農會),依農保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組成審查小組審認之。
- 前條被保險人以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之農業用地加保者,符合下列規定,亦得依本辦法申請續保: 一、其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所有人已依本辦法完成續保。 二、其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所有人已依第一項規定,將全部農業用地及該加保之農業用地辦理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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