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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轉運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報T1轉運申請書: 一、轉運至進口貨物艙單所載之卸存地。 二、海運合裝貨櫃經拆櫃進倉之貨物,經海關准以其他文件或訊息轉運至同一關區之四區。 三、空運貨物經海關核准以其他文件或訊息轉運至同一管制區之四區。
  2. 一般轉口作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報T2轉運申請書: 一、空運轉口貨物:同關區轉口。 二、海運轉口貨物:同關區轉口,經運輸業者申請並承諾下列事項,由海關審核並於預報貨物資訊系統登錄免申報註記: (一)配合預報進口貨物艙單。 (二)配合預報出口裝船清表。 (三)詳實申報進出口貨物艙單之貨物名稱。
  3. 溢卸貨物之轉口作業,不用前項規定。
  4. 海運運輸業者未遵守第二項第二款承諾事項者,海關得註銷其登錄註記,該運輸業者自註銷之翌日起一個月內,不得向海關重新申請登錄免申報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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