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轉運及轉口作除有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向起運地海關申報轉運申請書,並經發轉運准單後,始得為之。
  2. 轉運申請書得以連線或書面向海關申報,其類別及用範圍如下: 一、T1轉運申請書:適用於轉運作業。 二、T2轉運申請書:適用於除多國貨櫃(物)集併、海空聯運、空海聯運及船用品轉口外之轉口作業(以下簡稱一般轉口作業)。 三、T3轉運申請書:適用於多國貨櫃(物)集併轉口作業。 四、T4轉運申請書:適用於船用品轉口作業。 五、T6轉運申請書:適用於海空聯運轉口作業。 六、T7轉運申請書:適用於空海聯運轉口作業。
  3. 轉運申請書應由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向海關申報。但下列作業得由指定業者為之: 一、轉運貨物運送至四區,得由所屬四區業者申報。 二、船用品轉口,得由轉口申請人申報。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