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貨棧者或集散站業者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物)或廢止其登記。
  2. 貨棧業者違反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物)或廢止其登記。
  3. 貨棧業者或集散站業者有前二項情事致存棧(站)貨櫃(物)因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而短少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物)或廢止其登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