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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攬者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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