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海關核准裝運出口之轉口貨櫃(物)於進儲目的地貨棧或集散站後,因故未能出口而須退回原起運地者,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船用品轉口申請人應先向目的地海關申請退回原起運地及派員押運或核准加封電子封條載運,貨棧業者或集散站業者方准其提領出棧(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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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海關核准裝運出口之轉口貨櫃(物)於進儲目的地貨棧或集散站後,因故未能出口而須退回原起運地者,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船用品轉口申請人應先向目的地海關申請退回原起運地及派員押運或核准加封電子封條載運,貨棧業者或集散站業者方准其提領出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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