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空運轉運及轉口貨物運送至其他關區者,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指定業者應依主提單或分提單為單位整批申報轉運申請書,不得分開申報,經海關核准後整批運送。但主提單或分提單貨物分批抵達不同機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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