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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轉口貨櫃(物)屬菸、酒或麻醉藥品者,卸船(機)後應先進儲於卸船(機)時所在港口或機場管制區內之貨棧或集散站。
  2. 轉口貨櫃(物)屬武器或彈藥者,限進儲於卸船(機)時所在港口或機場管制區內之貨棧或集散站,且限由原進口之港口或機場辦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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