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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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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30-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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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
業
者於同一年度內違反本辦法或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規定,經海關裁處
罰鍰
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本法
第八十三條之一
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應
廢止
其登記。
承攬業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生效前違反本辦法規定,其經海關裁處罰鍰之金額,不計入前項罰鍰合計金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證照之申請、換發及變更登記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申報內容、程序及通關事項管理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1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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